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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帝股份:独立董事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独立意见2019-01-09  

						                   华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
[2001]10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查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了解有关情况后,基于
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2016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
项备忘录1-3号》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
计划”)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2、独立董事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已满
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
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包括锁定期限、解
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锁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
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5、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3名激励对象相应的限制性股票在第二个解锁期内
按规定解锁,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解锁手续。


                                      独立董事:李洪峰、王雪峰、赵述强
                                                        2019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