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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帝股份: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0年4月)2020-04-29  

						 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二零二零年四月
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
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为2名,委员中有1名独立董事为专
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
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
定补足委员人数。审计委员会在委员人数达到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人数以前,暂停行使本
实施细则规定的职权,由公司董事会行使相关职权。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
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对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的独立性予以审查,并就其独立
性发表意见;
    3、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
作计划和报告等;
    4、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5、指导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及其实施;
    6、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7、审核公司的年度审计报告等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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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对公司治理有关的制度制定、修订工作提出建议,并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董事
会决议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定期开展公司治理情况自查和督促整改,推动公司结合实际情况
不断创新治理机制,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治理机制;
    9、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
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
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
的书面资料:
    1、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2、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3、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4、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5、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6、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
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2、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3、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办法;
    4、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5、对上一年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6、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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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
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五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
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委员会委员若与会议所议事项存
在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该委员应当回避表决。若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会议决议的,相关
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
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
使表决权。审计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
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
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注明委托权限、委托事项并经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签名。
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
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
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
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举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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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建立举报机制,关注和公开处理公司员工和客户、供应商、投
资者以及社会媒体对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质疑和投诉举报,负责接受、保存、调查
和处理内部员工和第三方进行的举报。
    第二十六条 公司鼓励所有的员工对可能负面影响公司、公司客户、股东、员工、投资
者或公众的错误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十七条 举报方式
    1、写信: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工业大道南华园路1号华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 邮编:528416
    2、来电:举报电话:0760-22139888-8611 传真电话:0760-22139888-8613
    3、发送邮件:e-mail:002035ir@vatti.com.cn
    4、举报人还可以采用电报、音像、当面举报等方式。
    第二十八条 举报处理流程
    1、登记
    1)审计委员会主任受理举报事项。
    2)审计委员会主任通过各种渠道接收到举报信息后进行登记。
    3)审计委员会主任与审计委员会其他董事应对举报事项进行认真分析,鉴别是否具备调
查条件。
    4)对于不具备调查条件的举报事项,由审计委员会主任书面记录原因,经审计委员会成
员签字后存档保存。
    2、受理
    1)对于具备调查条件的举报事项,审计委员会主任作为举报项目负责人组织审计委员会
着手进行调查。
    2)举报人有权了解其所举报问题的受理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得不到答复时,可向审计
委员会提出询问,要求给予答复。
    3、调查
    1)审计委员会根据举报事项的实际情况,可采取直接或间接的调查方法。
    2)审计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将初步调查日期知会举报人,是否需要征求举报人
的帮助,以及是否需要举报人提供额外信息等等。如非必须,审计委员会尽可能不与举报人
直接会面,以免除举报人的举报风险。
    3)必要时,审计委员会需会同相关部门协同进行调查取证。
    4、报告
    1)审计委员会完成必要的调查程序后,根据调查核实的事实,出具相应的调查报告,并
定期向董事会汇报。
    2)审计委员会在定期会议上将本期间内发生的重大举报事项及所有与财务报告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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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事项的举报向董事会进行汇报。如董事会处于闭会期间则向董事长进行汇报。
    3)对于经调查属实,并触犯国家法律的举报事项,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
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对本细则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