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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帝股份: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12-22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云霞路 187 号民生金融中心 8 层

电话:027-83828888          传真:027-83826988

邮编:430030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帝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按照疫情防控的相关要求,委派本律师通过远
      程视频方式出席公司二○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就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华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
      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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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2 年 12 月 5 日,公司召
      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2 年 12 月 6 日在《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出了《华帝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
      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
      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
      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2 月 21 日 15 时在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工
      业大道南华园路 1 号公司办公楼四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潘叶江先生
      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21 日 9:15
      —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21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为 2022 年 12 月 15 日。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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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247,263,021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1703%,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
      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
      名,均为截至 2022 年 12 月 15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232,475,972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27.4258%。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
      会 通 过 网 络投 票 系 统进 行 有效 表 决 的股 东 共 计 19 人 , 代表 有 表决 权 股 份
      14,787,04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744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20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37,364,7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080%。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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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议通知审议的提案为:《关于 2023 年度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
      授信额度的议案》。

          上述提案已于 2022 年 12 月 6 日在《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了公告。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 2023 年度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 247,126,0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46%;反对 13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55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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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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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帝股份有限公
      司二○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漆贤高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 超                                            何   畏


                                                                2022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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