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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双鹭药业: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8-27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为保护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国证

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针

对公司以下相关事项,在审阅相关资料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
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及

其他相关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

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截止2019年6月30日对外担保情况和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认为:

       1、公司能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

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规范

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2、至本报告期末,公司累积和当期无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也无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

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3、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报告期末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与关

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履行了相关的程序,确保了交易的公平合理,未发生损害公司利益的

行为。

       二、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2018年年度利润分配的情况,相应地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

部分条款符合公司实际,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此次章程修订内容,并同意将此修订《公司
章程》事项提交201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苏志国          魏素艳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