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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双鹭药业: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5-27  

                        股票代码:002038                股票简称:双鹭药业                 公告编号:2022-014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根据疫情防控要求以通讯方式举行。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2022 年 5 月 24 日在《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

2022-010)、《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参加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相关注意事项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2022-013),公告了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及投票表决

的方式和方法。

    本次会议以通讯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1)通讯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26 日(星期四)下午 14:00 在公司办公楼四层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徐明波先生主持;

(2)网络投票时间:2022 年 5 月 26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2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34 人,代表股份 413,506,52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40.2498%。其中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3 人,代表股份 405,446,069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9.465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1 人,代表股份 8,060,454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0.7846%。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独立董事钱令嘉女士由于航班延误,无法参加此

次会议,特授权独立董事程隆云女士代表两位独立董事述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

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通讯方式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12,886,7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01%;反对 550,3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31%;弃权 69,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8%。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12,886,7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01%;反对 550,3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31%;弃权 69,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8%。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412,901,9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38%;反对 535,198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94%;弃权 69,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8%。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2,237,4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931%;反对

1,268,3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67%;弃权 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791,37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4.2555%;反对 1,268,37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7358%;弃权 7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7%。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了《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413,010,9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01%;反对 426,1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31%;弃权 69,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8%。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

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2,886,7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01%;反对 550,3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31%;弃权 69,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440,65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3106%;反对 550,39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284%;弃权 69,4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610%。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为徐明波先生、梁淑洁女士。徐明波先生任首药控股(北京)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拥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 232,456,307 股;梁淑洁女士任上海信忠医药科技有限公

司董事,拥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 2,100,759 股。上述公司股东为该议案的关联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数量共为 234,557,066 股,进行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178,413,5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05%;反对 535,1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991%;弃权 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524,55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3515%;反对 535,19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6398%;弃权 7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7%。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不超过 60,000 万元进行短期风险投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0,268,6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170%;反对
3,237,8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783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822,57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9.8301%;反对 3,237,87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0.1699%;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独立董事钱令嘉女士由于航班延误,无法参加此次会议,特授权独立董事程隆云女士代

表两位独立董事作了年度述职报告。公司独立董事 2021 年度述职报告全文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刊登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的赵磊律师和黄凌寒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