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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孚时尚: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8-10  

                        证券代码:002042                 证券简称:华孚时尚             公告编号:2021-36


                       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 年 8 月 9 日(星期一)下午 14:30-16: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8 月 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8 月 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8 月 9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市花路 5 号长富金茂大厦 59 楼

会议室。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4 名,所代表股份 714,113,072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7.0004%;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 7 名,所代表股份 12,089,7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

份的 0.7957%。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1 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

为 726,202,8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1,519,375,555 股的 47.796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张正先生主持会议;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鉴证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鉴证。本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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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新增及修改提案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股东大会决
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该 议 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725,703,74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313%;反对 499,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87%;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3,015,9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3071%;反对 499,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929%;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刘芳律师、黄剑锋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

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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