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华孚时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华孚时尚”或“公司”)委托,作为公司非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 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 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 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之法律法规),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 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华孚时尚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有关会 计、审计及验资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及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 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 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 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 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 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 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取得本次发行相关各方的如下保证: 1、其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 和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内部的批准与授权 2020 年 6 月 5 日,发行人召开第七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关于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20 年 6 月 23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相关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 限于制定、调整和实施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 2 2020 年 8 月 4 日,发行人召开第七届董事会 2020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限的议案》等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相关议案,同意取消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设置的自动延期条款,并 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20 年 8 月 20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 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限的议案》等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相关议案,同意取消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设置的自动延期条款。 2020 年 9 月 21 日,发行人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召开第七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同意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核意见调整发行预 案,更新截止 2020 年 6 月 30 日的相关财务数据并增加相关风险提示。 2021 年 7 月 23 日,发行人召开第七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股东大会 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决议的 有效期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宜有效期自届满之日 起延长十二个月,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21 年 8 月 9 日,发行人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 授权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决议的有效期和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宜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延长十二个 月。 (二)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2020 年 9 月 27 日,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了华孚时尚本次非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申请。 2020 年 10 月 21 日,华孚时尚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华孚时尚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582 号),本次发行 已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该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发行人内部必要的批准及授权, 并已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 3 根据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华泰联合”或“主承销商”)签署的有关本次发行的承销协议,华泰联合担任 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经核查,本次发行的询价对象、询价结果、定价和配售对 象确定及缴款和验资过程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询价对象 根据华泰联合提供的电子邮件发送记录等资料,发行人与华泰联合于 2021 年 9 月 6 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 113 名投资者(剔除重复计算部分)发出《华孚 时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认购邀请书》 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 及其附件《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申购报价单》(以下简称 “《申购报价单》”)等认购文件。上述投资者包括截至 2021 年 8 月 20 日发行 人前 20 名股东中的 16 名股东(剔除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主承销商及其关联方共 4 名)、董事会决议公 告后已经表达过认购意向的 71 名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 办法》规定条件的 20 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10 家证券公司、7 家保险机构 投资者。 自发行方案和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对象名单报备中国证监会(2021 年 8 月 26 日)后至申购日(2021 年 9 月 9 日)9:00 前,UBS AG、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铂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郭伟松、陈蓓文、 阮荣光、上海铭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表达了认购意向,主承销商向上述投资 者补充发送了《认购邀请书》及《申购报价单》。 经核查,上述《认购邀请书》主要包括认购对象与条件、认购时间与认购方 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数的确定程序和规则等内容;《申购报价单》 主要包括认购价格、认购金额、认购对象同意按照发行人最终确认的获配金额和 时间缴纳认购款等内容。 经核查,本所认为,上述《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的内容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的询价对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发行人审议本次发行相 关议案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作为本次发行对象的资格和条件。 (二)本次发行的询价结果 1、申购报价情况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在《认购邀请书》确定的申购时间内(2021 年 9 月 9 日 9:00-12:00 期间),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共收到 20 名认购对象提交的《申购报 价单》,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4 申购价格 申购金额 是否足额缴 是否有 序号 申购对象 (元/股) (万元) 纳保证金 效申购 1 淮北市成长型中小企业基金有限公司 4.26 6,000 是 是 5.60 10,000 2 安徽省农业产业化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5.00 10,000 是 是 4.18 10,000 3 上海铭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4.18 3,500 是 是 安徽高新投新材料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 4 4.26 5,000 是 是 限合伙) 4.28 4,200 5 陈蓓文 是 是 4.18 4,300 6 北京京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52 3,500 是 是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其管理的“华 7 夏磐利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4.36 6,000 不适用 是 金”) 4.48 4,000 8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是 是 4.26 5,000 4.30 3,500 9 郭伟松 4.26 3,900 是 是 4.16 4,000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其管理的若干 10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职业年金计划、社保 4.40 9,600 不适用 是 基金、公募基金) 1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30 8,800 是 是 上海铂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代其管理 4.35 3,500 12 是 是 的“铂绅二十九号证券投资私募基金”) 4.16 3,600 13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43 3,500 是 是 4.43 8,300 1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37 8,800 是 是 4.17 12,800 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代其 4.20 3,500 15 管理的“宁聚映山红 4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 4.18 3,500 是 是 金”) 4.16 3,500 4.20 3,500 浙江宁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其管理的 16 4.18 3,500 是 是 “宁聚量化稳盈 6 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4.16 3,500 4.96 3,500 17 UBS AG 是 是 4.35 5,100 4.28 3,500 18 阮荣光 4.23 4,000 是 是 4.19 5,000 19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其管理的若干 4.26 3,500 不适用 是 5 资产管理计划) 4.16 3,500 4.30 4,000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其管理的若干 20 4.22 5,400 不适用 是 资产管理计划) 4.16 7,900 经核查,本所认为,上述有效申购的文件符合《认购邀请书》的相关规定; 有效申购的认购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认购邀请书》规定的认购资格。 2、本次发行的定价和配售情况 根据本次发行的预案以及发行人审议本次发行相关议案的董事会、股东大会 决议,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 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 量),最终发行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根据竞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根据申购报价情况,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按照《认购邀请书》规定的认购价格 优先、认购金额优先和收到《申购报价单》时间优先的配售原则,结合本次发行 募集资金规模,最终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4.16 元/股, 申购价格在 4.16 元/股 以上(含 4.16 元/股)的询价对象确定为获配发行对象。 根据上述认购情况,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共 20 名,发行价格为 4.16 元/股,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 274,278,835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140,999,953.60 元。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获配价格、获配股数及获配金额情况如下: 序 获配价格 获配股数 获配金额 锁定期 获配投资者名称/发行对象 号 (元/股) (股) (元) (月) 淮北市成长型中小企业基金有限 1 4.16 14,423,076 59,999,996.16 6 公司 安徽省农业产业化发展基金有限 2 4.16 24,038,461 99,999,997.76 6 公司 3 上海铭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4.16 8,413,461 34,999,997.76 6 安徽高新投新材料产业基金合伙 4 4.16 12,019,230 49,999,996.80 6 企业(有限合伙) 5 陈蓓文 4.16 10,336,538 42,999,998.08 6 6 北京京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16 8,413,461 34,999,997.76 6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其管理 7 4.16 14,423,076 59,999,996.16 6 的“华夏磐利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 6 证券投资基金”) 8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16 12,019,230 49,999,996.80 6 9 郭伟松 4.16 9,615,384 39,999,997.44 6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其管理 10 的若干资产管理计划、职业年金计 4.16 23,076,923 95,999,999.68 6 划、社保基金、公募基金) 1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16 21,153,846 87,999,999.36 6 上海铂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代 12 其管理的“铂绅二十九号证券投资 4.16 8,653,846 35,999,999.36 6 私募基金”) 13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16 8,413,461 34,999,997.76 6 1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16 30,769,230 127,999,996.80 6 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 15 伙)(代其管理的“宁聚映山红 4 4.16 8,413,461 34,999,997.76 6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浙江宁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其 16 管理的“宁聚量化稳盈 6 期私募证 4.16 8,413,461 34,999,997.76 6 券投资基金”) 17 UBS AG 4.16 12,259,615 50,999,998.40 6 18 阮荣光 4.16 12,019,230 49,999,996.80 6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其管理 19 4.16 8,413,461 34,999,997.76 6 的若干资产管理计划)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其管理 20 4.16 18,990,384 78,999,997.44 6 的若干资产管理计划) 合计 274,278,835 1,140,999,953.60 - 经核查,本所认为,上述发行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上述发行过 程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金额等发行结果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发行人审议本次发行相关议案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相关 内容。 (三)本次发行的缴款及验资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发出《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 及《关于非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就认股款缴 纳等后续事宜通知全体发行对象。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于 2021 年 9 月 14 日出具的大华验字[2021]000636 号《验证报告》,截至 2021 年 9 月 13 日 17:00 止,华泰联合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已收到 20 家认购对象缴纳的认购华孚时尚非 公开发行人民币 A 股股票的资金人民币 1,140,999,953.60 元(大写:拾壹亿肆 7 仟零玖拾玖万玖千玖佰伍拾叁元陆角),其中 2021 年 9 月 9 日 12:00 前划付认购 保证金人民币 80,000,000.00 元(大写:捌仟万元整)。 根据大华于 2021 年 9 月 15 日出具的大华验字[2021]000637 号《验资报 告》,截至 2021 年 9 月 14 日 16 时止,发行人共计募集货币资金人民币 1,140,999,953.60 元(大写:拾壹亿肆仟零玖拾玖万玖仟玖佰伍拾叁元陆角), 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 14,624,568.82 元(大写:壹仟肆佰陆拾贰万肆仟 伍 佰 陆 拾 捌 元 捌 角 贰 分 ), 华 孚 时 尚 股 份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1,126,375,384.78 元(大写:拾壹亿贰仟陆佰叁拾柒万伍仟叁佰捌拾肆元柒角 捌分),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 274,278,835.00 元(大写:贰亿柒仟肆佰贰拾 柒万捌仟捌佰叁拾伍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 852,096,549.78 元(大写:捌亿伍仟贰佰零玖万陆仟伍佰肆拾玖元柒角捌分)。 经核查,本所认为,《股份认购协议》合法有效,发行对象已按照《股份认 购协议》及《缴款通知书》约定的时间缴纳其应予缴纳的认购款项。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合规性 (一)投资者适当性核查 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供的簿记建档资料、认购对象提供的申购材料等文 件并经核查,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共 20 名,该等认购对象均具有认购本次发行 项下新增股份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未超过 35 名。 (二)认购对象的登记备案情况 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供的簿记建档资料、认购对象提供的申购材料及承 诺函等文件,并经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证监会网站等公开渠道, 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登记备案情况如下: 1、上海铂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浙江宁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淮北市成长型中小企业基金有限公司、安徽省农业 产业化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及安徽高新投新材料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 6 名认购对象 上海铂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其管理的“铂绅二十九号证券投资私募基 金”、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其管理的“宁聚映山红 4 号私募证 券投资基金”、浙江宁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宁聚量化稳盈 6 期私募 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淮北市成长型中小企业基金有限公司、安 徽省农业产业化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安徽高新投新材料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等作为证券投资私募基金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上述基金产品及企业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 8 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该等基 金产品、企业及其私募基金管理人已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完成了私募基金备案手续及/或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2、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国泰基金-德林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 划”、“国泰基金-德林 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国泰安和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 、“山东省(捌号)职业年金计划-交通银行”、“湖北省(拾号)职业年金 计划-民生银行”、“贵州省伍号职业年金计划-工商银行”、“浙江省捌号职业年 金计划-农业银行”、“云南省壹号职业年金计划-工商银行”、“全国社保基金一 一一组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农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工行”、“国泰金色年华股票型养老金产品-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本 次发行的认购。 其中,“国泰基金-德林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国泰基金-德林 2 号单一 资产管理计划”、“国泰安和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已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 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经本所律师于中国证监会网站 (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查询,“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为经备案的公募基金;其余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 案办法(试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因此无需履 行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相关备案手续。 3、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诺德基金浦江 207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 划”、“诺德基金浦江 208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 209 号单一资产 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 210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 235 号单 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 116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 96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 108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 江 22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 214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 基金股债平衡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前述资产管理计划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已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办理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 9 4、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财通基金安吉 10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 划”、“财通基金定增量化对冲 1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定增量化对 冲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定增量化对冲 5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财通基金定增量化对冲 6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定增量化对冲 7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定增量化套利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通 基金定增量化套利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定增量化套利 8 号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东兴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东兴 2 号单一 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汇通 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建兴诚鑫 210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建兴定增量化对冲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财通基金君享丰硕定增量化对冲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君享佳胜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君享润熙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君享悦 熙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开源定增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 瑞坤申一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天禧定增 10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财通基金天禧定增 3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天禧定增 56 号单一资 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天禧定增 60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天禧定 增 76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西湖大学定增量化对冲 1 号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财通基金银创增润 1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银创增润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银创增润 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 盈泰定增量化对冲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玉泉 998 号单一资产管理 计划”、“财通基金玉泉江苏信托 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证大定增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中航盈风 1 号定增量化对冲单一资产管理计 划” 、“财通内需增长 12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参与本次发行 的认购。 其 中 , 经 本 所 律 师 于 中 国 证 监 会 网 站 (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查询,“财通内需增长 12 个月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为经备案的公募基金;其余产品均为《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已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办理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 5、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华夏磐利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经本所律师于中国证监会网站 (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查询,“华夏磐益一年定期开放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为经备案的公募基金。 6、UBS AG 10 UBS AG 属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 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7、其他 9 名认购对象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铭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京鹏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陈蓓文、郭伟松、阮荣光以其自有资金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 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 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 行)》等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履行相关备案程序。 (三)关联关系核查 根据华孚时尚出具的说明、最终认购方的出资方基本信息表、本次发行认购 对象在其提交的《申购报价单》中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不存在发行人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 以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或 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不存在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接 受发行人、主承销商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发行确定的认购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 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发行人审议本次发行相关议案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相 关要求,具备相应主体资格。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必 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及《股份认购协议》 等法律文件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公平、公正,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 象、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数量及募集资金总额等发行结果符合《证券法》《管理 办法》《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发行人审议 本次发行相关议案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相关要求。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11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 林青松 ______________ 刘晓光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__ 王 玲 年 月 日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