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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兔 宝 宝: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2-05-11  

						                      关于

 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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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12H145 号

致: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兔宝宝” 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吕崇华律师、赵琰律
师参加兔宝宝 2011 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兔宝宝 2011 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
本法律意见书随兔宝宝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兔宝宝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
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兔宝宝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兔宝宝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2 年 4 月 21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
潮资讯网站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公司 2011 年度董事会报告》;
     2、《公司 2011 年度监事会报告》;
     3、《公司 201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公司 201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公司 2011 年度报告及摘要》;
     6、《关于续聘 201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关于 2012 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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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会议召开时
间为:2012 年 5 月 11 日(星期五)下午 13:30,召开地点为浙江省德清县武康
镇临溪街 588 号公司总部三楼会议室。
     上述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
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至 2012 年 5 月 4 日下午 3:00 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及其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见证律师。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7
人,共计代表股份 88,500,470 股,占兔宝宝股本总额的 37.66%。
     本所律师认为,兔宝宝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
记名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
议。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全部议案已获股东大会同意通过。会议记录及决
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兔宝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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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 TCYJS2012H145 号《关于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章靖忠




                                                承办律师:吕崇华




                                                签署:   吕崇华




                                                承办律师:赵      琰




                                                签署:    赵      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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