兔 宝 宝: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3-05-03
关于
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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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13H177 号
致: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
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兔宝宝” 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吕崇华律师、赵琰律师参加兔宝宝 2012 年
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兔宝宝 2012 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
律意见书随兔宝宝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兔宝宝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
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兔宝宝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兔宝宝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3 年 4 月 13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站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公司 2012 年度董事会报告》;
2、《公司 2012 年度监事会报告》;
3、《公司 201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公司 201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公司 2011 年度报告及摘要》;
6、《关于续聘 201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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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于 2013 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8、《关于 2013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9、《关于为公司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13 年 5 月 3 日上午 9:30,召开地点为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临溪街 588 号公司总部三
楼会议室。
上述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至 2013 年 4 月 26 日下午 3:00 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及其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见证律师。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7 人,共
计代表股份 173,810,809 股,占兔宝宝股本总额的 36.78%。
本所律师认为,兔宝宝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方
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公司 2012 年度董事会报告》;
本议案以 173,810,809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通过。
2、《公司 2012 年度监事会报告》;
本议案以 173,810,809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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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 201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本议案以 173,810,809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通过。
4、《公司 201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本议案以 173,810,809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通过。
5、《公司 2011 年度报告及摘要》;
本议案以 173,810,809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通过。
6、《关于续聘 201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议案以 173,810,809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通过。
7、《关于 2013 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在关联股东德华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本议案以 12,690,819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通过。
8、《关于 2013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本议案以 173,810,809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通过。
9、《关于为公司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本议案以 173,810,809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通过。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
议的全部议案已获股东大会同意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
名。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兔宝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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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 TCYJS2013H177 号《关于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承办律师:吕崇华
承办律师:赵 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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