兔 宝 宝: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4-05-14
关于
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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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14H0208 号
致: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兔宝宝”或“公
司”)的委托,指派竺艳律师、张鸣律师参加兔宝宝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兔宝宝 2013 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兔宝宝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兔宝宝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兔宝宝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兔宝宝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4 年 4 月 23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
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公司 2013 年度董事会报告》;
2、《公司 2013 年度监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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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 201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公司 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及摘要》;
6、《关于续聘 201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关于 2014 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8、《关于 2014 年度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9、《关于为公司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10、《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14 年 5 月 13 日(星期二)上午 9:30,召开地点为: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临溪街 588
号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总部三楼会议室。
上述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及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至 2014 年 5 月 6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董事会聘请的律师及其与大会有关的工作人员。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6 人,共计代表股份 173,884,881 股,占兔宝宝股本总额的 35.91%。
本所律师认为,兔宝宝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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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
记名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3 年度董事会报告》
表决结果:以 173,884,881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3 年度监事会报告》
表决结果:以 173,884,881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以 173,884,881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以 173,884,881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以 173,884,881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通过。
(六)《关于续聘 201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 173,884,881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通过。
(七)《关于 2014 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 12,764,891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0 股反对,0 股弃权通过。其中关联股东德华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此议案。
(八)《关于 2014 年度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 173,884,881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通过。
(九)《关于为公司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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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以 173,884,881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通过。
(十)《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 173,884,881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通过。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议题均获股东大会同意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
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兔宝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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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 TCYJS2014H0208 号《关于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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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章靖忠
承办律师:竺 艳
承办律师:张 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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