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 2014 年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 根据《证券法》第 68 条的要求,本人作为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公司 2014 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董事、高管签署: 丁鸿敏 陆利华 程树伟 徐 俊 徐应林 姚红霞 刘志坤 罗金明 韩灵丽 倪六顺 卓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