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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兔 宝 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2014年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2015-03-25  

						         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 2014 年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

    根据《证券法》第 68 条的要求,本人作为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公司 2014 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董事、高管签署:




    丁鸿敏                  陆利华                   程树伟




    徐    俊                徐应林                   姚红霞




    刘志坤                  罗金明                   韩灵丽




    倪六顺                  卓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