兔 宝 宝: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5-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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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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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15H0208 号
致: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兔宝宝” 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吕崇华律师、赵琰律
师参加兔宝宝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兔宝宝 2014 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
本法律意见书随兔宝宝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兔宝宝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
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兔宝宝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兔宝宝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5 年 3 月 25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
潮资讯网站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公司 2014 年度董事会报告》;
2、《公司 2014 年度监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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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公司 2014 年度报告及摘要》;
6、《关于续聘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关于 2015 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8、《关于 2015 年度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9、《关于为公司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
次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 年 4 月 16 日(星期四)上午 9:30,召开地点为浙
江省德清县武康镇临溪街 588 号公司总部三楼会议室。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5 年
4 月 15 日(星期三)—2015 年 4 月 16 日(星期四)。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4 月 16 日上午 9:30-11:30,下
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4 月 15 日 15:00 至 2015 年 4 月 16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上述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
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至 2015 年 4 月 10 日下午 3:00 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及其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见证律师。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9 人,共计代表股份 173,683,294 股,占兔宝宝股本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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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35.87%。其中: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
股份 4,400 股,占兔宝宝股本总额的 0.00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7 人,共计代表股份 173,678,894
股,占兔宝宝股本总额的 35.87%。
本所律师认为,兔宝宝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
记名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公司 2014 年度董事会报告》;
本议案以 173,678,894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4,400 股反对,0 股弃权通过。
2、《公司 2014 年度监事会报告》;
本议案以 173,678,894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3,000 股反对,1,400 股弃权通过。
3、《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本议案以 173,678,894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3,000 股反对,1,400 股弃权通过。
4、《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本议案以 173,678,894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3,000 股反对,1,400 股弃权通过。
5、《公司 2014 年度报告及摘要》;
本议案以 173,678,894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3,000 股反对,1,400 股弃权通过。
6、《关于续聘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议案以 173,678,894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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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99.99%,3,000 股反对,1,400 股弃权通过。
7、《关于 2015 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以 12,558,904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3,000 股反对,1,400 股弃权通过。
其中关联股东德华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回避了本项议案的表决。
8、《关于 2015 年度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本议案以 173,678,894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3,000 股反对,1,400 股弃权通过。
9、《关于为公司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本议案以 173,678,894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3,000 股反对,1,400 股弃权通过。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根据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全部议案已获股东大会同意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兔宝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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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 TCYJS2015H0208 号《关于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承办律师:吕崇华
签署:
承办律师:赵 琰
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