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依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及其他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 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的修订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未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们同意 公司章程修改。 独立董事签名: 独立董事: 刘志坤 罗金明 韩灵丽 2016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