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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兔 宝 宝: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2-16  

						        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

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核《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材料,我们认为:

    1、《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及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所规定的禁

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激励计划(草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

理办法》所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

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数量、

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日、解除限售条件、授予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激励计划(草案)》在制定解除限售条件相关指标时,综合考虑了公司的历史

业绩、经营环境、行业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指标设定合理、

科学。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对公司而言,业绩指

标的设定能够促进激励对象努力尽职工作,提高上市公司的业绩表现。

    6、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7、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

制,完善公司薪酬考核体系,有助于提升公司凝聚力,增强公司竞争力,为公司核心
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解除限售业绩指标的设定

也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股东三方的利益,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核心骨干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

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8、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独立董事:刘志坤、韩灵丽、吴晖

                                            2017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