兔 宝 宝: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8-02
关于
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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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19H0820 号
致: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兔宝宝”或“公司”)的委托,指派赵琰律师、竺艳律师
参加兔宝宝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兔宝宝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
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兔宝宝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兔宝宝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
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兔宝宝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兔宝宝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9 年 7 月 17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
潮资讯网站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关于调整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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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9 年 8 月 1 日(星期四)下午 14:30,召开地点
为浙江省德清县阜溪街道临溪街 588 号公司总部三楼会议室。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9 年 7 月 31 日(星期三)—2019 年 8 月 1 日(星期四),其 中,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8 月 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19 年 7 月 31 日 15:00 至 2019 年 8 月 1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
时。
上述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
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至 2019 年 7 月 25 日下午 3:00 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及其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见证律师。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
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17 人,代表
的股份数 315,180,004 股,占公司总股份总数的 40.68%。具体情况如下:
(1)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8 名,代表的股份数为
314,807,60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0.63%;
(2)参加网络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 9 名,代表的股份数为 372,4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5%。
本所律师认为,兔宝宝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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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
记名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调整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4,812,3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8%,反对 367,400 股,弃权 300 股。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根据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全部议案已获股东大会同意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兔宝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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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 TCYJS2019H0820 号《关于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承办律师:赵 琰
签署:
承办律师:竺 艳
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