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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兔 宝 宝: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1年8月修订)2021-08-18  

                         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1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条 为规范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
行为,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部;
    (四)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部门。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资料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
由证券部负责保存。董事会应当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
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
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
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对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
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
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检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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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
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
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
培训。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
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
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九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
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未公开重大信息披露前,出现信息泄露或者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发生
异常波动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对外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 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
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
书。
       第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二条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审核委员
会审核前,公司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第十三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
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
的补充公告。
       第十四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
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
加盖公司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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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
告的,相关内容 应当与保荐 人、证券服 务机构出具 的文件内容 一致,确保 引用保荐人 、
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七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 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
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 务会计报 告必须经审 计。公司聘 请的为其提 供财务会 计报告审计 、
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的规定。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
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
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
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二)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
   (三)公司业务概要;
   (四)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五)重要事项;
   (六)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
   (七)优先股相关情况;
   (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情况;
   (九)公司治理;
   (十)公司债券相关情况;
   (十一)财务报告;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二)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
   (三)公司业务概要;
   (四)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五)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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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
   (七)优先股相关情况;
   (八)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九)公司债券相关情况;
   (十)财务报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重要提示;
    (二)公司基本情况;
    (三)重要事项;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
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
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当
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
保密的,以及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
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
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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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和可能对公
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具体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
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
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
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可能对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具体包括: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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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重大事
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该重大事件发
生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时。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
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
形,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当
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
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
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
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
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披露。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
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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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
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
司的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虽未达到
本制度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
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
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
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
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
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
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
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
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五条 定期报告披露程序:
    (一)由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召开会议,确定定期报告披露时
间,制订编制计划;
    (二)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组织各相关部门按定期报告
编制计划起草定期报告草案,经公司董事会办公会讨论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
    (四)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六)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发定期报告并加盖公司或董事会公章;
    (七)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如需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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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一)公司涉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
程序:
    1、公司证券部根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编制临时报告;
    2、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审核签发;
    3、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发;
    4、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如需要)公告(独立董事
意见直接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如需要)公告)。
    (二)公司涉及本制度第二十六条所列的重大事件,或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以及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且不需经过董事
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与上述事宜相关的公司职能部门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
向公司证券部提交相关文件;
    2、董事会秘书应当判断该事宜是否涉及信息披露,并及时报告总经理和董事长。董
事会秘书对于该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3、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公司证券部编制涉及披露事项的临时报告;
    4、董事会秘书审查并签字;
    5、总经理审查并签字;
    6、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批准并签字,并加盖公司或董事会公章;
    7、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如需要)公告。
    第三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一)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应在会议召开之日起两个工作日
内将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公司证券部;控股子公司在涉及本制度第二十六条所列示,且
不需经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事件发生后应按照本制度第三十六条第(二)
款的规定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公司证券部报送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
经子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字;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公司证券部编制临时报告;
    (三)董事会秘书审查并签字;
    (四)总经理审查并签字;
    (五)董事会(或董事长)批准并签字,并加盖公司或董事会公章;
    (六)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如需要)公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
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按临时报告披露程序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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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主要责任人在信息披露中的工作职责:
    (一)董事长是公司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实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证券部具体承担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三)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四)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应负责对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证券部及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
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六)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
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证券
部或董事会秘书;
    (七)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
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
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
议。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
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四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
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
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
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
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
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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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
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
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
公司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
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
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
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
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七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
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机制。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
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
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十一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
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
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章保密措施

    第五十二条 信息知情人在公司信息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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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
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
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
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
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
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微博、微信、其他网上社区的个人主页等;以书面或者口头
方式与特定对象沟通;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
式。
    第五十四条 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相关服务,应当事前与各中介机构签订保
密协议。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本系统的信息交流,不得泄露
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五十五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参加控股股东召开
的会议上的发言和书面材料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公开信息但尚未在指定媒体上披
露,又无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
司正常的工作会议,对本制度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与会人员有保密责任。
    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涉及的文件,在报告过程中,应由信息报告人直接向董事会秘
书本人报告,在相关文件内部流转过程中,由报告人直接报送董事会秘书本人,董事会秘
书自行或指定公司证券部专人进行内部报送和保管。
 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六章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统一协调管理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公司证券部是投
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执行部门。
    第五十七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
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应经董事长批准后,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负责组织有关活动。
    第五十八条 来访接待主要是指接待来公司访问的投资者。投资者来访应提前三个工
作日预约,公司证券部应详细了解、核实来访人身份及拟沟通事项,经董事会秘书同意后
安排接待。
    第五十九条 来电接待是指通过电话答复希望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及其他事项的股东咨
询。对于来电咨询,应依据公司已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内容进行答
复,对其他未公告的内容不得披露。除董事会秘书指定工作人员外,任何人员不得随意回
答股东或其他机构、媒体、个人的电话咨询。

                       第七章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六十条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
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由公司证券部分类保管。
    第六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应在相关信息刊登于指定报纸、网站当日
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应在公司证券部
收到相关文件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由于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
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六十三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 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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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市规则》有冲突时,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市规则》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公司于2007年6月26日通过的《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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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