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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兔 宝 宝: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28  

                        证券代码:002043               证券简称:兔宝宝             公告编号:2023-037

                     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
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通知》(财
会〔2021〕35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5 号”)及《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第 16 号>的通知》(财会〔2022〕31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6 号”)相关规定
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1、 2021 年 12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准则解释第 15 号,规定了“关于企业将
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
理”、“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等内容。同时,准则
解释第 15 号要求:“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
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 2022 年 11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准则解释第 16 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
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
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
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等内容。同时,准则解释
第 16 号要求:“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
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
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
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根据上述文件要求,公司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于文件规定的起始日
开始执行上述会计政策。2023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
意公司依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政策变更,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
立意见。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根据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 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
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
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
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
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
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
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
    (2)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
    企业根据相关法规制度,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成员单位资金
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对于成员单位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
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或者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
在“其他应收款”项目之上增设“应收资金集中管理款”项目单独列示;母公司应当在
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对于成员单位从集团母公司账户拆借的资金,
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母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
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
    (3)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亏损合同,是指履行
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
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
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
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
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
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2、根据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
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
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
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
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
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一
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
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
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
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
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
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
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
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
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
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
所有者权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
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
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
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
结束后的情形。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
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
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
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 的,适用准则
解释第 16 号的上述规定。
    (二)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采用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
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准则解释第 15 号、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相关规定。
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
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 15 号、准则解释第 16 号
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
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的相关文件,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
则解释第 15 号>的通知》及《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通知》进行相
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
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