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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花股份: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年—2017年)2015-08-11  

						                         浙江三花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年—2017年)


    浙江三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为了更好的保障全体股东的合理
回报,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
监督,公司在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
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等文件要求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制订了《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 年)》,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制定本规划考虑因素
    公司综合考虑自身实际情况、发展战略、企业愿景、盈利能力、股东回报、资
本成本、外部融资环境、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
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
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本规划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公司实行科学、
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高度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
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应当充分听取和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
监事的建议和意见,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第三条 未来三年(2015—2017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分配方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
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在满足现金分配条件情况下,公司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
利润分配,可以进行中期分配。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最低分红比例:在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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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
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分红比
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和公司经营情况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三)在实施现金分红的同时,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董事会也可以提出股票
股利分配预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
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可以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第四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一)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方案应兼顾公
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等提出、拟定合理的
分配方案,并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
并发表独立意见。
    (二)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告董事会决议
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三)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对于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独立董事须对此发表独立意见,且公
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还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四)董事会认为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需要,确有必要对公司
既定的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应详细论证调整原因并制定有关议案,调整后的
股东回报规划将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并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将对股东回报规划涉及的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以现金方式派发股利时,如存在股东
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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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资金。
    第五条 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一)公司董事会原则上应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若公司未发生
《公司章程》规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形,可以参照最近一次制定或修订的股
东回报规划执行,不另行制定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二)若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或现行的利润分配规划影响公司的可持续经营,以及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
门对上市公司的分红政策颁布新的规定,确有必要对利润分配规划进行调整的,公
司可以根据本规划的基本原则,重新制定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调整后的利润
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分红政策调整方案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
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浙江三花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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