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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花智控:关于向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18-09-19  

						股票代码:002050           股票简称:三花智控         公告编号:2018-044



                     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三花智控”)于 2018
年 9 月 18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临时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九
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和《关于向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18 年 9 月 18 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授予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8 年 8 月 9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8 年股权激励计
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宜发表了明确的独立意见。
    2、2018 年 8 月 9 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监事会对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员名
单进行了核查,发表了核查意见。
    3、2018 年 8 月 21 日,公司公告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
                                   1
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18 年 9 月 7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8 年股权
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18 年 9 月 18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上述调整
和授予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6、2018 年 9 月 18 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相关调整事项和授
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
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
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过公司董事会核查,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情形,《2018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18 年 9 月 18 日。
    2、授予数量: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1033 万股限制性股
票,约占《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120,316,835 股
的 0.4872%。
    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总量   占目前总股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的比例     本的比例
  王大勇           董事/总裁           10          0.9681%      0.0047%

  倪晓明             董事              10          0.9681%      0.0047%

  陈雨忠         董事/总工程师         10          0.9681%      0.0047%

  胡凯程          董事会秘书           10          0.9681%      0.0047%

  俞蓥奎           财务总监            10          0.9681%      0.0047%

      核心人才(748 人)              983         95.1597%      0.4636%

           合计(753 人)             1033        100.0000%     0.4872%

    3、授予人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753 人。
    4、授予价格:8.37 元/股。
    5、股票来源: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3
    6、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公司
条件要求。
    7、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至所有限制
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期为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授予登记
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和 36 个月。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       30%
                                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       30%
                                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       40%
                                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8、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才能解
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4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在 2018 至 2020 年的 3 个会计年度中,分
年度对公司业绩指标和个人绩效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
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
       1) 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18 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7%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19 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7%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0 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7%

    注:对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考核指标,需扣除公司 2017 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及本

计划公告以后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的影响。即,在计算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时,税后净利

润中扣减闲置募集资金的税后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存款利息收入与理财收益),加权平均净资产中扣减闲

置募集资金按月计算的加权平均数。

     由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如
公司业绩考核未达到上述条件,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均不得申请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2) 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个人层面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个人解除限售比例
                        A、B、C                                100%
                          D、E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
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解除限售比例。



                                              5
    四、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差异说明
    1、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7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公司 2018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以 2,120,316,835 股为基数,向全体
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 1.00 元人民币(含税)。根据《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有关规定,若在《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
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
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派息
时的调整方法如下:P=P0-V,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
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因此,2018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 8.47 元/股调整为 8.37 元/股(8.47
元/股-0.1 元/股=8.37 元/股)。
    2、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26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
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2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根据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对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781 人调整为 753 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由 1060 万股调
整为 1033 万股。
    3、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
激励计划内容一致,不存在其他差异。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市价为基础,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
值进行计量。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应确认的总成本=每股限制性股票的成本×
限制性股票数量,其中:每股限制性股票的成本=授予日股票收盘价–授予价格。
董事会已确定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8 年 9 月 18 日,根据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
公允价值确认激励成本。
    经测算,预计限制性股票激励总成本为 3,894.41 万元,具体成本摊销情况见
下表:
授予限制性    总成本(万   2018 年(万       2019 年(万   2020 年(万   2021 年(万
                                         6
股票份额(万      元)       元)          元)      元)        元)
    股)
   1033         3,894.41     567.93       1979.66    957.38     389.44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上述对公司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测算依据,应以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数据为准。


       六、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的说明
    参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七、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
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
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
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


       八、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18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8 年 9 月 18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
和《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
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2018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


                                      7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8 年 9 月
18 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753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33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为 8.37 元/股。


    九、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 2018 年限制性激励计划所涉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
    1、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
名单中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公司未来经
营和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的核心人才(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上述人员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列入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
象合法、有效。同意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8 年 9 月
18 日。


    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8
    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与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
批准与授权,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与授予事项符合《管理办
法》《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十一、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独立意见;
    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调整与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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