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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花智控: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4-17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TCYJS2021H0458 号



致: 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
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三花智控”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三花智控 2020 年度股东
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三花智控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对三花智控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
证,出席了三花智控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根据公司董事
会 2021 年 3 月 27 日发布的《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
度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大会召开二十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根据本次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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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公司 2020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5、《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7、《关于 2021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8、《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9、《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10、《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1、《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12、《关于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
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16 日(星期五)13:00。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1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1 年 4 月 1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4 月 16 日 9:15 至 2021 年 4 月
16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为:浙江省新昌县梅渚沃西大道
219 号三花工业园区办公大楼会议室。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1 年 4 月 9 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
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1、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进行投票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计 21 名,持股数共计 1,897,796,300 股,占三花智控有表决权股份的
52.984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股东资格。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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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
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本次
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的统计数。
    3、本次股东大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其中网络投
票的表决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汇总统计,并由该公司对其真实性负责。
    4、经本所律师查验,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经合法表决通过,对于
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本次大会没有
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
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 2021 年 4 月 16 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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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 TCYJS2021H0458 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三
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章靖忠




                                          承办律师:
                                                            黄丽芬




                                          承办律师:
                                                            费俊杰




                                                       2021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