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花智控:《监事会议事规则(草案)》(公司GDR上市后适用)2022-11-29
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草案)
二○二二年十一月
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监事会 ........................................................................................................... 2
第三章 监事会的召开 ............................................................................................... 3
第四章 监事会的议案 ............................................................................................... 4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和记录 ....................................................................................... 5
第六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公告 ........................................................................... 6
第七章 附 则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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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工作
效率,更好地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
条款》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
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业务活动的监督机构,对董事会、董事以及首席执行官等高级管
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能。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召集人 1 人。
第四条 监事每届任期为 3 年,但因换届任期未满 3 年的或因其他原因去职的除外。监
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条 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担任。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
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产生或更换。
第六条 公司章程规定了不得担任监事人员的情形。董事、首席执行官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条 监事连续两次无故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由监事会提请
股东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第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监事应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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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
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
发现疑问的,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帮助复审。
第十条 监事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三章 监事会的召开
第十一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10 日以传真、
电子邮件、邮寄等方式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举行前必须做好以下的工作:
(一) 提出会议的议程草案;
(二) 在会议召开的 10 日前,将提交讨论的议题书面告知与会监事;
(三)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
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经任一名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是否召开由监事会召集人决定,
但经 2/3 以上监事附议赞同的,临时监事会必须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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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须于会议召开前 3 日内以传真、电子邮件、邮寄等方式书面通知全
体监事。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
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十四条 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其指定一名监事代其主持监事会会议。监
事会召集人未作指定时,由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推选一名监事主持会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 1/2 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
托人签名。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
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公告说明原因。
第四章 监事会的议案
第十九条 监事会议案主要包括:
(一) 检查公司的财务时发现问题及改进的措施;
(二) 对董事、首席执行官和其他高层管理人员的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
者章程的行为经会议讨论后向董事会提出相应议案;
(三) 当董事、首席执行官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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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 拟订向公司股东提交的监事会工作报告;
(六) 对公司董事会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或报告进行讨论,并提出建
议;
(七) 对公司资产运作、重大建设项目进展实施及财务会计报表反映的财务运作等状
况进行分析研究;
(八) 就公司拟订的财产管理、财务管理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进行讨论研究,并提出
修改意见;
(九) 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总结及专项工作的安排等;
(十) 审议其他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事项及就公司股东或者公司章程赋予的其
他重要事项提出专项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监事会临时会会议议题按所遇紧急事项或 1/2 监事提议内容确定;当提
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时,监事会召集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在 20 个工作日
内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和记录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召开会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的表决程序为:监事会会议应当由 1/2 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在监事会上均有表决权,任何 1 名监事所提议案,监事会均应予以审议。监事会以书面
方式表决,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监
事会决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
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 10 年。
第二十四条 公司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根据会议记录制作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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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召集人签发。
第六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公告
第二十五条 监事应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
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
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监事会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如
对公司的财务进行检查的决议等,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议性决议,如当董事
或首席执行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或首席执行官予以纠正的决议,监事会应
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说明;
(二)亲自出席、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以及缺席的理由;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弃权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
行,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若本规则规定的内容与公司章程有冲突的,以公司章
程为准。
第三十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公司发行的 GDR 在瑞士证券交易所
上市之日起生效,修改亦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公司原《监事
会议事规则》自动失效。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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