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同洲: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0-25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任职资格合法
经审核董事候选人的经历及相关背景,我们认为董事候选人符合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具备胜任董事职务的能力,符合《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条件。
2、程序合法
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成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并同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十
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张 白 李 文 金玉丰
李 麟
2022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