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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同洲:关于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和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3-04-25  

                        法 律 意 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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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第一部分 声明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正文 ....................................................................................... 4

     一、本激励计划调整和首次授予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 4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 6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6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 6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 ............... 7

          (三)本次授予条件的成就情况 .............................................. 7

     四、结论性意见................................................................................ 8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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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和首次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同洲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
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公司实施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出具《关于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调整和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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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声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
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听取相关方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并
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公司对本所律师作出如下承诺:
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信息和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资料、
副本资料和口头信息等)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该等资料
副本或复印件均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
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是以某项事项发生之时所适用的中国(为本法律意见
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
律、法规为依据认定该事项是否合法、有效,对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
而因客观限制难以进行全面核查或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4.本所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
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报表、数据、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
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
的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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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本所仅就本法律意见书涉及的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
之出具并不代表或暗示本所对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作任何
形式的担保,或对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
价值发表任何意见;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的必备法律意见书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备案或公开披
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目的
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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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同洲电子、本公司、公司、
                           指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

本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   指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指
案)》                          案)
                                对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原
本次调整                   指
                                审议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
股票期权、期权             指
                                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激励对象                   指
                                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权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的
行权                       指   行为,在本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的
                                价格和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行权价格                   指   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行权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
《自律监管指南 1 号》      指
                                理》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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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部分 正文

    一、本激励计划调整和首次授予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3 年 3 月 29 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
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二) 2023 年 3 月 29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2023 年 3 月 29 日,公司监事会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
于核查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
议案》,认为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2023 年 3 月 31 日至 2023 年 4 月 10,公司通过内部 OA 系
统公告的方式对本激励计划中涉及的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位予以
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任何
异议。
    (五)2023 年 3 月 31 日,公司公告了《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
投票权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李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召开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与本激励计划相关议
案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
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征集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18 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3:30-17:00)。经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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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上述征集时间内,无股东向征集人委托投票。
       (六)2023 年 4 月 15 日,公司公告了《监事会关于 2023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
《自律监管指南 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
符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
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其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
就。
       (七)2023 年 4 月 21 日,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八)2023 年 4 月 22 日,公司公告了《关于公司 2023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
况的自查报告》,经核查,在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即
2022 年 9 月 30 日至 2023 年 3 月 30 日),公司未发现激励计划内幕
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
公司股票的行为。
       (九)2023 年 4 月 24 日,根据本激励计划及公司 2022 年年度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
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3 年 4 月 24 日为本激励计
划的首次授予日,以 2.07 元/股的价格向 89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4120
万份股票期权。同日,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2023 年 4 月 24 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
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本激励计划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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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的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激励
计划的调整和首次授予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股权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授予登记等事
项。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公司 2022 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原审议确定的首次激励对象中有 6 名激励
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激励计划,根据 2022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
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3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95 人调整为 89 人,拟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4190 万份调整为
4120 万份。除上述调整之外,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 2022 年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调整
的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股权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1、2023 年 4 月 21 日,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
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 2023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根据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
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日
为 2023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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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根据《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 60 日,由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首次授
予部分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
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
止实施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认,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
权益失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确定的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
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本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89 名激励
对象授予 4120 万份股票期权,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2.07 元/份。公司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
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本次授予。公司监事会出具《关于 2023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第
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股权激
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
法、有效,其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
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股权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条件的成就情况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决议、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
核查意见、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审字
[2023]002900 号《审计报告》及公司确认,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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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下述情形,《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授予的条件
已经成就,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股
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
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和本
次授予已成就,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及《股权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激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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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的推进,公司尚需依法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授予登记等事
项。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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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系《关于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和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胡鹏


                                 庄碧君




                                               2023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