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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同洲: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问询函的回复的公告2023-04-28  

                        股票代码:002052                   股票简称:*ST 同洲                 公告编号:2023-070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2 年年度报告问询函的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同洲电子”、“深圳同洲”)
于 2023 年 4 月 6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年度报告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3〕第 12 号),公司就相关事
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和分析,并对问询函中所列问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了书面说明
回复。现将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1、2022 年度,你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25,480.76 万元,同比增长 82.99%,其中电
池业务营业收入 10,143.58 万元,同比增长 1,969.29%,通信及相关设备制造业(以
下简称“机顶盒业务”)营业收入 4,418.42 万元,同比下降 53.17%,营业收入扣除
后金额 15,019.40 万元。2022 年一季度至四季度,你公司分别实现营业收入 1,620.23
万元、5,233.53 万元、8,188.63 万元、10,438.37 万元。
    (1)请你公司按季度分别列示各项产品营业收入实现情况,并结合公司所处行
业情况、主营业务运营状况等,说明你公司 2022 年度营业收入大幅增长,且 73.10%
营业收入集中于下半年实现的原因。
    公司回复:
    1、公司按季度各项产品营业收入实现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分产品          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    第三季度        第四季度       总计

 电池业务                      500.63    1,482.42    2,580.72        5,579.81     10,143.58

 方案板业务                    -           -            -              457.40        457.40

 机顶盒及相关设备业务          184.97    1,913.33       857.21         308.51      3,264.02

 加工业务                      224.07      144.42           62.12       27.12        457.74




                                            1
 贸易业务                  -         692.69    3,706.37    3,498.76    7,897.81

 平台交付及运维            360.46    157.16     488.07       148.72    1,154.41

 其他业务                  350.10    843.52     494.15       418.05    2,105.81

            合计        1,620.23    5,233.53   8,188.63   10,438.37   25,480.76

    2、2022 年营业收入大幅增长,且营业收入集中于下半年实现的原因:
    (1)公司 2021 年 7 月份开始布局电池业务,2022 年持续发力电池业务,同时,
为整合电池产业上下游资源,2022 年新拓展了电池原材料和电芯贸易业务,大幅增
加了 2022 年收入。
    (2)2022 年上半年,公司一方面受市场环境影响,业务拓展有限;另一方面受
限于现金流不足,无法拓展更多业务。2022 年下半年,公司通过出售南通子公司房产
和出租龙岗工业园获取了较好的现金流,极大地改善了公司资金状况,促进了公司下
半年业务的拓展。
    (3)公司为整合资源,保证原材料供应链稳定性,打通产业上下游渠道,2022
年下半年在现金流得到改善的情况下,开展了一部分回款周期短的业务,主要是电池
原材料及电芯的贸易业务。
    (2)电池业务系你公司 2021 年新开展业务,请结合你公司电池业务具体经营范
围和模式,业务主要客户情况,业务实施主体基本情况,业务生产线产能利用率情况,
业务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销售人员聘用情况,生产技术来源情况等,说明你公司是
否具备自主开展电池业务研发、生产、销售等能力,以及 2022 年度电池业务营业收
入大幅增长的合理性。
    公司回复:
    公司于 2021 年 7 月在福建南平投资设立了子公司南平同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南平同芯”),该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锂离子电池技术研发、生产和经
营的企业,是公司电池业务主要的实施主体。南平同芯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新能
源原动设备制造;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电池制造;电池销售;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货
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风电场相关装备销售;
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热利用装备销售;太阳能热利用产品销售;太阳能热发电
产品销售;工业设计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
术推广;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网络技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发电、输电、供电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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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
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南平同芯主要业务模式和对应主要客户如下表:
                  主要业务模式                                        主要客户

 自产电池业务:研发、生产、销售自产锂电池           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技术开发总公司、东莞市

                                                    泽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利圣辉实业有限公

                                                    司

 委外生产业务(针对公司未生产的产品型号):获取订   江西昇辉锂航新能源有限公司、湖北香电新能源科

 单,对外委托工厂进行生产,由公司对外销售           技有限公司、钱多多数码(东莞)有限公司

 电池分容业务:根据客户要求将电芯进行检测区分电芯   深圳市山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容量档位,达到梯次利用目的

     南平同芯位于福建省南平市工业园区,占地 5,000 平方米,公司持股 90%。南平
同芯主要生产 18650 型锂离子电池,产品应用场景广泛,可以广泛应用到智能手表、
平板电脑、蓝牙耳机、充电宝、暖手宝、发热衣、执法仪、探鱼器、游戏手柄、自行
车车灯等各式携带式备用通讯电源(军用、民用)等产品中,具备良好的市场前景。
     公司管理层充分利用多年积累的海外渠道以及国内电子市场积累的产业人脉,同
时开拓国内与海外电池市场。针对海外客户的主要产品为 18650 型硬包柱状电池,为
了节省人员成本和管理成本,因此南平同芯没有配备出口报关人员,南平同芯的电池
出口主要是通过具有出口资质的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技术开发总公司销往印度
市场,根据印度市场需求生产的定制化锂电池,在消费型的基础上添加了储能功能,
满足在当地断电的情况下仍能提供灯泡照明的需求。国内销售的产品选型方面,公司
结合自身条件,主要提供小型电子产品适用的 13400 小型聚合物软包电池和电动牙刷
等产品适用的 14500 型硬包柱状电池,着力发展小型电子产品电池和小家电电池的细
分市场,13400 型锂电池和 14500 型锂电池目前主要是通过委托其他具有生产资质的
生产厂进行生产
     南平同芯在强化企业内部管理、细化成本控制、优化资金运作的同时结合自身情
况计划从市场招聘锂电池细分技术领域的研究、管理人员。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南平同芯拥有员工 92 人,配置专门的管理、技术、业务部门和专业人员。南平同芯
现有电池生产设备的 18650 电池设计产能约为 10 万个/月,2022 年下半年实际产能


                                                3
利用率约 80%。
    南平同芯自成立伊始聘请了专业的核心团队,核心人员有多年从事锂电池的研发
和生产经验,并在国内知名锂电池厂商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行业研发、生产和管理
经验。南平同芯在生产工艺设计方面,对新能源锂电池检测分类、锂电池生产用检测
装置、锂电池涂布烘干生产工艺等进行了优化,使得南平同芯目前生产的 18650 锂电
池具备了充电保护、安全保护结构及防摔等功能,优化了新能源锂电池的安全保护结
构,进一步提高了电池的密封性,大幅度减少了漏液的情况,同时减少了电磁性干扰,
提高了电池的性能与稳定性,相较于传统路线电池安全性更高、适用性更强。南平同
芯将核心人才拥有的配方设计、制程管控等经验运用到生产过程中,采用“批清批结”
成本管理方法,有效管控和降低了产品的制造成本。同时,实施产业链适度延伸的经
营策略,主动指导上游供应商,合作开发提升材料性能,达成战略合作联盟,形成自
主独有的材料成本控制体系,有效降低了电芯成本。公司在锂离子电池领域具备专业
的人力资源储备、先进的产品工艺设计及技术储备,满足市场对产品的技术需求。
    综上,公司具备自主开展电池业务研发、生产、销售等能力。2022 年下半年,公
司通过出售南通子公司房产和出租龙岗工业园获取了较好的现金流,极大地改善了公
司资金状况。在公司资金状况得到改善的促进下,公司大力拓展电池业务,同时,为
整合资源,保证原材料供应链稳定性,打通产业上下游渠道,公司开展了回款周期较
短的电池原材料及电芯的贸易业务,实现了电池业务营业收入的大幅增长。
    (3)南通同洲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同洲”)系你公司机顶盒业务
生产主体。报告期内,你公司将南通同洲持有的土地和厂房出售给江苏通明电力工程
有限公司。请你公司说明南通同洲目前是否仍在开展机顶盒业务生产活动,公司是否
仍具备自主开展机顶盒业务研发、生产、销售、后续维护等能力,2022 年度机顶盒
业务营业收入大幅下降是否主要受公司相关业务竞争力下降影响。
    公司回复:
    公司在处置了南通同洲土地和厂房之后,南通同洲目前不再开展机顶盒业务生产
活动。后续的机顶盒业务在深圳同洲开展,后续机顶盒订单采用委托加工模式,即深
圳同洲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根据客户需求开发定制化产品,采购芯片等主要原材料,
委托其他合作方生产机顶盒。在一定程度上,委托生产简化了公司业务管理的工作量
和难度,降低了成本。
    公司目前仍具备自主开展机顶盒业务研发、销售、后续维护等能力,只把自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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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转变为委外生产。公司的研发、销售、售后及平台运营人员及部门组织结构没有重
大变化。
    2022 年度机顶盒业务营业收入大幅下降的主要原因包括:
    1、为优化订单质量加快回款,公司主动放弃大额低毛利订单,将部分资金和人
力投入到电池业务;
    2、公司前三个季度资金状况比较紧张,机顶盒业务原材料采购环节垫资受限;
    3、芯片等主要原材料价格上涨,客户对产品价格上涨较为敏感,使公司议价空
间逐步受到挤压;
    4、公司主要客户所在国家经济萎靡、政权波动等原因也影响了公司海外销售拓
展。
       (4)报告期内,你公司电池业务和机顶盒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3.40%和 30.54%,
同比分别提高 14.96 和 18.34 个百分点。请你公司说明相关业务毛利率大幅提高的
原因,相关业务毛利率与同行业公司业务相比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回复:
    1、电池业务本期收入 10,143 万元,上期收入 490 万元,本期较上期增加 1970%;
本期毛利率 3.40%,上期毛利率-11.56%;较上期增加 14.96 个百分点;
    电池业务毛利率大幅提高的主要原因是:电池业务为 2021 年新增业务,南平同
芯成立时间较短,2021 年产量较小,因此单位成本分摊到的直接人工与制造费用较
高,2022 年电池业已形成稳定模式,订单大幅增加,单位成本大幅下降。
    2、机顶盒业务主要分为机顶盒及相关设备业务和平台交付及运维,本期毛利率
提高的原因如下:
    (1)2022 年公司主动放弃毛利率较低业务;
    (2)由于原材料上涨和部分物料由客供变更为我司代采,销售价格有所提高,
此部分收入占本期机顶盒销售收入的 94%,提高了机顶盒业务平均毛利。
    (3)平台交付及运维收入主要是服务类型,毛利率较高,本期平台交付及运维
收入占机顶盒业务收入 26.13%,同时,机顶盒硬件收入规模下降,导致机顶盒业务综
合毛利率上升,拉升了机顶盒业务整体毛利。
    3、公司及同行业上市公司经营情况对比:
    (1)公司电池业务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经营情况对比如下:
                                                                      单位:万元




                                       5
                                                             2022 年
 公司名称            产品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毛利率

同洲电子      电池业务                          10,143.58                9,798.94             3.40%

亿纬锂能      锂离子电池                   3,405,075.70           2,893,581.40               15.02%

赣锋锂业      锂电池系列产品                 647,832.77                532,217.48            17.85%

欣旺达        消费类电池                   3,201,543.06           2,760,136.39               13.79%

鹏辉能源      二次锂电池                     847,398.04                694,649.61            18.03%

   注:以上同行业公司数据来源于其 2022 年年度报告。

    从上表可以看出 2022 年亿纬锂能锂离子电池、赣锋锂业锂电池系列产品、欣旺
达消费类电池、鹏辉能源电锂离子电池毛利率均高于公司电池业务毛利率,平均毛利
率 15.07%。公司电池业务毛利相较同行业对比公司毛利低主要是因为公司电池业务
是 2021 年新开展的业务,业务开展时间不长,目前主要产品是 18650、13400 和 14500
型锂电池,产品相对单一;且业务规模跟同行业可比公司悬殊比较大,可比性不高。
    (2)公司机顶盒业务收入毛利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毛利率

 机顶盒及相关设备业务                3,264.02                2,982.24               8.63%

 平台交付及运维                      1,154.41                 86.92                 92.47%

             合计                    4,418.42                3,069.16               30.54%

    平台交付及运维业务由于增值业务的特殊性,交付型产品在确认收入时同时结转
成本,项目不同,成本相应会有波动,不具有可比性。
    公司机顶盒业务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经营情况对比如下:

                                                              2022 年
  公司名称                产品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毛利率
同洲电子       机顶盒业务                         3,264.02               2,982.24           8.63%
高斯贝尔       数字电视产品                      19,286.69              17,299.87       10.30%
创维数字       智能终端                         957,794.63             767,888.61       19.82%
银河电子       智能数字电视终端                  24,305.59              20,100.74       17.30%
四川九洲       智能终端产品                     191,865.39             161,833.24       15.65%
   注:以上同行业公司数据来源于其 2022 年年度报告。

    从上表可以看出创维数字智能终端产品和银河电子智能数字电视终端产品毛利
相对较高,四川九洲智能终端产品毛利居中,公司机顶盒业务与高斯贝尔数字电视产
品毛利相对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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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维数字智能终端产品、银河电子智能数字电视终端、四川九洲智能终端业务,
跟公司机顶盒业务产品重合度不高,业务规模悬殊较大,可比性不高。
    高斯贝尔数字电视产品主要有前端设备、软件系统、用户终端和应急广播,跟公
司机顶盒业务产品相似度较高,毛利率也比较接近。
    (5)贸易业务系你公司 2022 年新开展业务,毛利率为 2.71%,低于电池业务和
机顶盒业务。请结合你公司资金流动性宽裕程度、贸易业务回款周期、其他业务产能
利用率情况等,说明你公司开展贸易业务的必要性,未将资金投入电池业务和机顶盒
业务的原因。
    公司回复:
    从公司资金情况看,2022 年上半年资金确实比较紧张,经过管理层的努力,下半
年通过出售南通子公司土地和房产和出租龙岗工业园,极大地改善了公司资金状况,
公司下半年具备了使用部分资金开展贸易业务的经济基础。
    2022 年公司贸易业务开展主要集中在下半年,通观贸易合同的收付款条件,主
要为款到发货、货到付款、月结 30 天及月结 45 天等几种回款快、周期短的模式。
2022 年贸易业务总收入 7,897.81 万元(含税金额 8,924.53 万元),当年回款 6,861.81
万元,回款比例约 77%。公司下半年贸易业务应收账款周转率 5.83,平均占用资金
1,531.41 万元。综上,贸易业务对公司的资金占用影响不大,在公司的能力范围内。
    在电池业务的产能方面,公司电池业务自产工厂为南平同芯,其在 2022 年 7-12
月贸易业务开展期间共生产入库 18650 型电池成品超过 1,086 万个,平均到单日产量
约为七万个,生产线设计产能为 10 万个/天,考虑到工厂设备、人员、库存、销售及
工厂综合管理的实际水平,产能利用率较高,贸易业务的开展没有对自主电池生产产
生不利影响,相反,电池的原材料贸易所打通的供应链渠道,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工厂
的原材料采购价格,对电池业务降低成本有贡献。
    公司从 2021 年下半年开始涉足电池业务领域,经过一段时间的探索和积累,2022
年电池业务收入大幅攀升。在行业内,公司逐步对接越来越多的客户资源。面对客户
多样性的需求,公司以客户为中心,通过“自主生产+委托加工+贸易”的组合策略提
供客户所需型号的产品,很大程度上拓展了公司的业务空间,最大限度整合前后端供
应链资源,也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电池工厂的采购成本。所以,电池贸易是依托自主生
产能力基础上的多样化经营,对公司新能源战略布局有利,不是孤立的贸易业务,在
目前的业务规模和所处阶段上,公司一部分贸易业务的存在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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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请结合你公司贸易业务的开展模式、合同条款、公司在交易过程中的角色
和责任等,说明贸易业务是否具备商业实质,是否符合收入确认条件,采用总额法核
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回复:
    公司贸易业务采用总额法核算的具体原因如下:
    1、公司拥有销售合同中的定价权,可以自主定价。
    2、采购和销售是独立的合同,销售合同中的产品,都没有对采购哪家产品提出
明确要求,存在对多个客户销售同一家供应商产品的情况。
    3、采购的付款与销售的收款是独立的,不存在以收到货款为前提条件的采购付
款的行为,且公司对部分销售客户给予了一定的账期,公司承担了其中的主要风险。
    4、采购的产品尽管没有先送货到公司的仓库,但供应商会根据公司的发货指令
发运货物到公司的指定地址,说明公司拥有供应商认可的物权。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的贸易业务是具备商业实质的,是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按
总额法确认收入是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的。
    (7)电子烟方案板业务系你公司 2022 年新开展业务,毛利率为 0.14%。请你公
司说明相关业务毛利率低的原因,相关业务是否实质上属于加工类业务,是否与你公
司主营业务无关,未来能否形成稳定业务模式。
    公司回复:
    公司于 2022 年 9 月收购东莞市同钛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钛微”)51%
的股权。经过控制权移交和业务及流程制度规范整理,方案板业务从 2022 年 11 月开
始纳入上市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同钛微的业务模式为:根据客户需求研发和设计 PCB 方案板,客户提供咪头等主
要原材料,同钛微经过 SMT,后焊工序做成 PCBA 成品向客户供货,完成销售。同钛微
向客户收取 BOM 物料费用和加工的费用。
    业务的实质不是单纯的加工类业务,还有根据客户需求开发,物料选型,开发设
计,试制以及后焊自动化研究等业务。股权收购后,深圳同洲软件和硬件研发工程师
派驻同钛微进行技术改进,有效的提升了产品竞争力。
    2022 年 11-12 月,同钛微实现营业收入 457.4 万元,成本 456.76 万元,毛利率
为 0.14%,毛利率偏低的主要原因如下:
    1、新公司新业务订单不足,产能利用不充分


                                        8
    同钛微成立于 2022 年 4 月 6 日,客户资源尚不充足,存在一定的单一客户依赖。
订单不足,直接导致工厂时间稼动率(可用率),性能稼动率(表现指数)均不足七
成。随着生产工艺逐步磨合改进,产品良率在下半年达到正常水平。所以,同钛微 2022
年订单不足,产能利用不充分,产量低,物料采购议价能力弱,收入偏低。
    2、单位产品成本较高
    由于产量不足,同钛微的设备折旧、厂房租金、车间管理人员和产线人员工资,
机器物料消耗等直接成本分摊至单位产品上的成本较高。
    在产量不足的情况下,单位成本偏高,收入只能覆盖销售成本,毛利较低。
    方案板业务是同钛微的主要业务,小型电子产品的 PCBA 板与机顶盒的 PCBA 板相
比,元器件数量、焊点数量较少,加工工艺相对简单,实质上属于电子信息化行业。
小型电子产品方案板同样需要软硬件设计和调试。近期根据小型电子产品市场新规和
客户需求,研发团队在方案板设计环节加入童锁,电量显示等智能化功能,提升了产
品的竞争力。所以方案板业务与公司主营业务具有相关性。
    同钛微目前建立了完善的小型电子产品方案板研发、生产、测试管理体系,有稳
定的生产研发团队,销售管理团队,客户资源群体逐步扩充,未来同钛微业务能够持
续生产,并产生稳定的业务收入。
    (8)请你公司说明截至目前 2022 年度相关业务是否存在销售退回的情形,如存
在,核实并说明销售退回涉及的具体业务、原因和金额。
    公司回复:
    本期电池业务收入 10,143.58 万元,销售退回金额为 7.45 万元,占收入的 0.07%;
方案板业务收入 457.4 万元,销售退回金额为 7.99 万元,占收入的 1.75%。销售退
回涉及收入已调减 2022 年营业收入。销售退回涉及具体业务、原因和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产品       营业收入金额     销售退回金额     占比              退回原因


电池业务                   10,143.58             7.45          0.07%   品质退回


方案板业务                    457.40             7.99          1.75%   退回返修


           合计            10,600.98            15.44          0.15%

    (9)请你公司结合问题(2)、(3)、(7)的答复,进一步核实并说明你公司营业
收入扣除是否符合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中“营业收入


                                        9
扣除相关事项”的要求。
    公司回复:
    2022 年公司营业收入构成及扣除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分产品                    收入金额                 是否扣除主营
     1    机顶盒及相关设备业务                    3,264.02              否
     2    平台交付及运维                          1,154.41              否
     3    电池业务                               10,143.58              否
     4    方案板业务                                457.40              否
     5    加工业务                                  457.74              是
     6    贸易业务                                7,897.81              是
     7    其他业务                                2,105.81              是
                   合计                          25,480.76              --

    经核实,机顶盒及相关设备业务和平台交付及运维业务是公司传统主营业务,公
司具备研发、销售以及后续维护能力,已经形成稳定业务模式;电池业务是公司 2021
年布局新能源产业业务,是公司重要业务,经过 2022 年的发展已经形成稳定的业务
模式;方案板业务是公司 2022 年布局产业业务,公司已具有完整的生产线、稳定的
生产管理及研发人员,以后有能力形成稳定业务模式;以上业务均是公司正常主营业
务,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中“营业
收入扣除相关事项”,公司营业收入扣除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中“营业收入扣除相关事项”的要求。
    (10)请年审会计师说明对于收入确认已实施的审计程序内容、相关审计程序涵
盖的科目金额和比例等,并对公司营业收入是否真实、准确以及营业收入扣除是否完
整发表明确意见。
    年审会计师回复:
    1、我们在本次年报审计中,对同洲电子的收入执行了以下审计程序:
    (1)了解、评估并测试有关收入循环的关键内部控制的设计和执行,测试未见
重大异常,相关内控有效;
    (2)对本期收入前二十名客户和同洲电子的子公司南平同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
司及深圳同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期全部的贸易收入客户,余下交易金额大于 30
万元的客户每间隔一个选取一个为样本,获取前述客户的工商信息,检查客户的营业
范围,了解客户背景。对国内客户通过企查查获取客户的工商信息,对国外客户登陆
其官网了解客户背景及主要经营业务。根据获取的客户信息,其经营范围与同洲电子


                                    10
的业务相关,未见经营异常;
    (3)对本期的收入和成本以及毛利率波动进行分析,并与上期数据进行比对,
同洲电子主营业务中机顶盒毛利率本期上升,主要原因为同洲电子将部分资源投入电
池业务,只做毛利率较高的订单;电池业务本期毛利率低,主要为材料成本上升和产
能利用率不高所致;
    (4)对本期收入交易选取样本,检查发票、销售合同、签收单(出口收入检查
报关单和货运提单),以及物流单据,判断收入确认的方法、时点是否恰当。对初步
判断可能不用作扣除的合并范围外的主营业务收入,单项金额在 5 万以上的收入全部
检查。同洲电子审定营业收入为 2.55 亿元,我们检查了 2.36 亿元,占收入的 92.91%;
其中不用扣除的收入为 1.50 亿元,我们检查了 1.49 亿元,占不用扣除收入的 99.33%;
细节测试检查中对收入确认方法和时间未见异常;
    (5)对本期单笔金额 20 万元及以上的回款进行检查,检查销售回款是否由客户
直接支付给公司账户,检查的合并范围外回款金额 2.34 亿元,占公司 2022 年度回款
金额的 94.78%。检查未见回款异常;
    (6)检查期后回款情况。2023 年 1 月至 3 月 28 日回款 3,072.77 万元,检查金
额 2,445.65 万元,检查占比 79.59%,经检查主要客户在正常回款;
    (7)向重要客户实施函证程序,询证本期收入金额及往来款项余额,函证的收
入金额 2.27 亿元,选择的发函样本量占本期收入的 89.33%;已回函确认金额 1.96 亿
元,占收入的 76.86%。对未回函的部分,已在上述(4)细节检查中已检查确认;
    (8)选择样本对初步分析不用扣除的收入对应的客户进行现场或视频访谈,计
划访谈客户的收入 1.26 亿元,占不用扣除收入的比例为 83.77%。通过现场和视频形
式访谈客户的收入 0.88 亿元,其中与机顶盒销售相关的两个客户未能实施访谈,企
业解释原因为公司机顶盒业务量持续减少,在客户的采购中占比较低,以及业务人员
的流失,客户接受访谈意愿低,故能配合访谈的客户较少。企业的解释与我们了解的
情况一致。电池业务客户福建利圣辉实业有限公司由于在 2021 年年审中已访谈,在
2022 年度与公司发生的业务是 2021 年度签订的产品购销协议的延续,未再去走访;
对计划访谈但未访谈的客户,我们通过细节测试、发函、回款检查等其他程序能确认
收入的真实性;
    (9)检查期后退货情况。通过查看公司 2023 年 1 月 1 日-2 月的明细账,查看
公司存货管理系统中 2023 年 1 月-3 月 28 日存货退货情况,公司期后发生的退货金


                                      11
额为 15.44 万元,已做期后调整事项进行调整。
    (10)分析同洲电子对 2022 年度收入的扣除是否适当。
    2、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同洲电子 2022 年营业收入真实、准确,营业收入扣除适当。
    2、报告期内,你公司前五名客户合计销售金额 10,008.31 万元,占年度销售总
额 39.28%,前五名供应商合计采购金额 9,194.97 万元,占年度采购总额比例 43.09%。
    (1)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
的内容与格式》相关要求,公司前五名客户/供应商中存在新增客户/供应商的或严重
依赖于少数客户/供应商,应披露其名称和销售额。请你公司根据上述要求核实并完
善前五名客户/供应商披露信息。
    公司回复:
    公司前五名客户/供应商存在新增客户/供应商情况,现完善前五名客户/供应商
披露信息如下:

    1、公司前五大客户如下:
                                                                    占年度销售
    序号                     客户名称               销售额(元)     总额比例
      1     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技术开发总公司   29,312,599.19        11.50%
      2     深圳市山木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5,159,292.04         9.87%
      3     ALTICE DOMINICANA S.A.                 18,655,639.18         7.32%

      4     湖北香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3,488,287.61         5.29%
      5     江西江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3,467,256.66         5.29%
    合计                        --                 100,083,074.68       39.28%


    2、公司前五大供应商如下:
                                                                    占年度采购
     序号                   供应商名称              采购额(元)    总额比例
      1      广东联达天翼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51,083,940.54        23.94%
      2      青岛红星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12,168,141.59         5.70%
      3      深圳华冠新能源有限公司                10,295,575.22         4.82%
      4      江西江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0,274,336.30         4.81%
      5      房县顺发新能源有限公司                  8,127,738.93        3.81%
     合计                       --                 91,949,732.58        43.09%

    (2)请你公司分别说明前五名客户/供应商涉及的具体业务和产品,核查前五名
客户、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进一步说明公司既向相关方采购原材
料、又向相关方销售产品的原因,相关业务是否具备商业实质。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
发表明确意见。

                                              12
    公司回复:
    公司前五名客户/供应商涉及的具体业务和产品如下:
   序号                   名称                    类型        主要产品           涉及业务
    1     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技术开发总公司    客户   18650 电池           电池业务
    2     深圳市山木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   梯次利用电芯         电池业务
                                                                              机顶盒及相关设
    3     ALTICE DOMINICANA S.A.                  客户   机顶盒               备业务
                                                                              贸易业务、电池
    4     湖北香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客户   电芯、钴酸锂         业务
    5     江西江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客户   锰酸锂               贸易业务
                                                  供应                        贸易业务、电池
    6     广东联达天翼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商     锂电芯               业务
                                                  供应                        贸易业务、电池
    7     青岛红星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商     锰酸锂               业务
                                                  供应   三元材料、镍钴锰酸   贸易业务、电池
    8     深圳华冠新能源有限公司                  商     锂                   业务
                                                  供应                        贸易业务、电池
    9     江西江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商     锂电池               业务
                                                  供应                        贸易业务、电池
    10    房县顺发新能源有限公司                  商     锰酸锂               业务

    经核查,公司前五大客户中江西江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江鼎”)
既是客户也是供应商。2022 年公司向江西江鼎销售的产品为电池原材料锰酸锂,采
购的产品为锂电芯(型号 955565)。2022 年公司为整合电池产业上下游资源,拓展了
电池原材料和电芯贸易业务,因江西江鼎是电池生产制造厂,对电池原材料有大量需
求,而其生产的 955565 型锂电池我公司并没有生产,这些实际情况是双方合作的基
础,双方的交易的价格是市场价格,双方的合作是具备商业实质的。除江西江鼎既是
公司客户也是公司供应商外,公司前五大客户、供应商之前不存在关联关系。
    年审会计师回复:
    1、在本次年报审计中,对同洲电子前五名客户和供应商,我们执行了以下审计
程序:
    (1)通过企查查或登陆其官网,了解前五名客户和供应商的工商信息,检查客
户的营业范围,了解客户背景,分析前五大客户和供应商之间及与同洲电子是否存在
关联关系;
    (2)取得同洲电子报告期销售和采购明细,检查前五名客户和供应商,是否存
在既为客户又为供应商的情况。经核对江西江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鼎
新能源)即为客户又为供应商,并分析江鼎新能源既为客户又为供应商的原因和是否


                                             13
有商业合理性;
    (3)将对江西江鼎新能源的销售毛利率与向其他客户销售同类材材的毛利率进
行对比,未见异常;
    (4)对前五名客户和供应商发函询证本期的收入金额或采购金额以及往来余额。
销售前五大客户均回函并相符,采购前五大客户中,回函四家并回函相符,其中一家
未回函已执行替代程序;
    (5)对前五名客户和供应商本期的收入金额或采购金额进行细节测试,其中前
五名客户本期的收入金额 10,008.31 万元,检查 10,008.31 万元;前五名供应商的采
购金额 9,194.97 万元,检查 8,915.78 万元。
    2、核查意见
    我们认为:未发现报告期同洲电子前五名客户和供应商之间及与同洲电子存在关
联关系;报告期同洲电子前五名客户和供应商中江鼎新能源存在既是客户又是供应商
的情况,原因为江鼎新能源为锂电池的生产制造商,其有采购锂原材料的需求,而同
洲电子有销售锂电池的业务资源,而同洲电子目前不能生产 955565 型锂电池,双方
具有合作基础,相关交易具有合理的商业实质。
    3、2017 年 4 月,你公司拟向原实际控制人袁明控制的深圳市同舟共创投资控股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舟共创”)转让所持有的共青城猎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7.05%
股权,交易作价 15,000 万元。同舟共创在向公司支付 7,650 万元后,未再支付剩余
股权转让款。2021 年 6 月,公司向法院起诉同舟共创,要求同舟共创继续履行上述
交易义务。2022 年 5 月,法院驳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根据法院判决结果,公司将
上述 7,650 万元股权转让款作为资本性投入计入资本公积。报告期末,你公司其他资
本公积余额 14,928.06 万元,其中本期增加金额 9,605.36 万元。
    (1)请你公司说明除去上述 7,650 万元资本性投入事项,其他资本公积本期增
加金额涉及的具体事项。
    公司回复:
    公司本期资本公积增加金额 9,605.36 万元,由两个事项构成,一是上述同舟共
创 7,650 万元资本性投入事项,二是深圳同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也
公司”)增资扩股事项。第二个事项的具体情况如下:
    同也公司原为同洲电子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为 500 万元。2022 年 7 月 4 日,
公司与广东三翼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的决议》,新增注册资


                                      14
本 500 万元,即其注册资本由 500 万元增至 1,000 万元(均货币出资、认缴制)。同
洲电子认缴出资 550 万元,持股 55%,广东三翼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认缴出资 450 万
元,持股 45%。双方基于各自优势,在新能源领域扩大合作,共同发展。截止本回复
日,同洲电子实际未出资,广东三翼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实际出资 200 万元整。
    公司聘请专业评估机构,对同也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报告,
同也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市场价值于评估基准日(2022 年 6 月 30 日)评估值为 551.8
万元。
    公司依据同股同权的原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第
三十一条规定: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不属于母公司的份额,应当作为少数股东权益,
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权益”项目列示,在增资事项完
成工商变更,少数股东加入后,按照新的股权比例对同也公司历史亏损进行账务处理,
确认资本公积 1,955.37 万元(4,345.26*45%)。
    2022 年年报审计期间,公司针对上述事项涉及的增资协议的效力、新增股东享
受股东权益的时间及股东未实际出资是否其影响享受股东权益等问题进行谨慎自查,
并咨询了专业律师意见,请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书认为
“《增资扩股协议》经合法程序签署,符合法律规定”;“自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股
东信息之日起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在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决议未对上述股东权益作
出相关限制的情形下,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上述权益不受影响”。
    (2)请年审会计师说明对于其他资本公积增加事项已实施的审计程序内容,并
对公司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年审会计师回复:
    1、我们在本次年报审计中,关注了同洲电子其他资本公积增加的事项。
    对同洲电子确认 7,650 万元资本公积事项,我们执行了以下审计程序:
    (1)获取同洲电子确认 7,650 万元资本公积的相关资料,了解事项的产生原因;
    (2)查看同洲电子出具的确认 7,650 万元资本公积的自查说明;查看公司委托
的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意见书中的结论为:“本所律师基本确定
同舟共创不享有依法主张同洲电子返还第一期股权转让款人民币 7,650 万元的胜诉
权,除非同洲电子主动同意返还该笔股权转让款,否则,同舟共创基本不可能达成让
同洲电子退回此笔股权转让款的目的”;
    (3)我们独立聘请了晟典律师事务所对公司委托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进行复核


                                       15
并出具复核报告,复核意见为“经办律师的核查,本所律师认可原法律意见书所出具
的“本所律师基本确定同舟共创不享有依法主张同洲电子返还第一期股权转让款人民
币 7650 万元的胜诉权,除非同洲电子主动同意返还该笔股权转让款,否则,同舟共
创基本不可能达成让同洲电子退回此笔股权转让款的目的”的结论意见。”;
    (4)查看公司法人、董事长刘用腾先生出具的承诺函,承诺“如因深圳市同洲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同舟共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事项,同洲
电子被同舟共创要求返还 7,650 万元投资款,且获得法院终审判决支持,同洲电子因
此而产生的损失由我兜底承担”。
    根据目前的情况判断,同洲电子已收到的 7,650 万元股权转让款基本确定不会被
返还。同洲电子与同舟共创两家公司在当时均由袁明实际控制。2017 年 4 月,双方
签定股权转让协议时,猎龙公司公允价值已为零(同洲电子于 2016 年 12 月已将对猎
龙公司的投资全额计提了减值),该交易为实控人对上市公司的资助。我们认为公司
将 7,650 万元股权转让款按权益性交易确认为资本公积是合适的。
    对同洲电子确认 1,955.37 万元元资本公积事项,我们执行了以下审计程序:
    (1)取得同也公司引入新股东的股东会决议、工商变更资料以及同也公司章程,
了解本次股权变更情况;
    (2)网上查询三翼公司的工商资料,未发现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3)对三翼公司法人进行现场访谈,了解其入股同也公司的原因;
    (4)查看以 2022 年 6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对同也公司价值进行评估的评估报
告;
    (5)取得律师出具的三翼公司入股同也公司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同股同权原则,及商业合理性和作价逻辑,我们认为同洲电子将同也公司因
少数股东入股而确认的资本公积是适当的。
    2、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同洲电子报告期确认 9,605.36 万元资本公积是适当的,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4、报告期末,你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 20,865.90 万元,坏账准备计提金额
12,751.04 万元,其中 1 年以内应收账款账面余额 5,152.21 万元,坏账准备计提金
额 59.42 万元。
       (1)请你公司说明报告期末 1 年以内应收账款涉及的具体业务,截至目前 1 年


                                       16
以内应收账款的回款情况,回款时间是否超过约定期限,相关应收账款欠款方未如期
付款的原因(如有)。
       公司回复:
       公司 1 年内应收账款账面余额 5,152.21 万元,涉及的具体业务及回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具体业务                       1 年以内应收金额                   期后回款(截止 4 月 21 日)

平台交付及运维                                                 569.91                                  154.73

机顶盒及相关设备业务                                           160.08                                   23.04

其他业务                                                         0.51                                        -

加工业务                                                       121.42                                        -

贸易业务                                                     2,062.71                                  1760.44

方案板业务                                                     726.16                                  269.56

电池业务                                                     1,511.43                                  951.46

             合计                                            5,152.21                                  3159.22

       平台交付及运维业务、机顶盒及相关设备业务、其他业务和加工业务逾期金额较
小,且都是跟公司有长期合作的客户,大部分是各地方广电运营商,应收款项回收风
险较小。
       贸易业务逾期金额共 302.28 万元,逾期前五大客户金额合计 287.80 万元,占贸
易业务逾期金额 95.21%。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客户            逾期金额      客户情况                                         信息来源         未付款原因
                                                                                                暂时性资金困
                              注册资金 2000 万,2022 年收入约 1 亿,主要业                      难,有分批回
 第一名             110.84    务为电池的生产和销售、电子产品销售               访谈文件         款
                                                                                                暂时性资金困
                              注册资金 2000 万,2022 年收入约 1 亿,主要业                      难,有分批回
 第二名               66.50   务为电池的生产和销售、电子产品销售               访谈文件         款
                              注册资本 500 万,主要业务技术服务、新材料                         暂时性资金困
 第三名               64.55   技术研发、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池销售             公开信息         难
                                                                                                暂时性资金困
                              注册资金 200 万,锂离子电池及相关电子产                           难,有分批回
 第四名               33.41   品、塑胶制品、五金制品的研发、销售               公开信息         款
                              注册资本 50 万,镍氧锂离子及锂聚合物电芯、
                              电池成品、电池保护线路的设计、技术开发、                          暂时性资金困
 第五名               12.50   销售                                             公开信息         难
  合计              287.80      --                                               --               --




                                                      17
    方案板业务逾期金额共 456.60 万元,其中一主要客户逾期金额 419.43 万元占方
案板业务逾期金额 91.86%,该客户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客户    逾期金额                     客户情况                      信息来源      未付款原因
                      注册资金 2000 万,2022 年收入约 4 亿,主要                  暂时性资金困
                      业务为咪头、方案板生产销售,主要客户有知     公开信息及审   难,有分批回
第一名      419.43    名小型电子产品企业。                         计访谈文件     款

    电池业务逾期金额共 474.21 万元,逾期前五客户金额合计 438.49 万元,占比
92.47%;,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客户     逾期金额                    客户情况                      信息来源      未付款原因
                       注册资金 500 万,2022 年收入约 5000 万,                   暂时性资金困
                       主要业务为电池、电池材料、其他化工产品      公开信息及审   难,有分批回
第一名      264.73     的研发和销售                                计访谈记录     款
                                                                                  暂时性资金困
                       注册资金 1000 万,2022 年收入约 700 万,    公开信息及审   难,有分批回
第二名       56.60     主要业务为电动牙刷、小型户外照明灯销售      计访谈记录     款
                       注册资金 200 万,主要业务为新兴能源技术
                       研发,电子元器件生产、新能源汽车动力电                     暂时性资金困
第三名       49.00     池回收及梯次利用                            公开信息       难
                       注册资金 2000 万,2022 年收入约 3300 万,                  暂时性资金困
                       总资产约 2 亿,主要业务新能源技术开发、     公开信息及审   难,有分批回
第四名       35.14     电池销售                                    计访谈记录     款
                       注册资金 100 万,主要业务数码产品、电源                    暂时性资金困
                       适配器、移动电源、电子产品研发和销售、                     难,有分批回
第五名       33.03     锂电芯,电池原材料销售                      公开信息       款
  合计      438.50       --                                          --           --

    公司 1 年以内应收账款虽然存在客户未按约定期支付货款的情况,但公司从查询
公开信息、审计现场访谈记录及和与客户接触过程中了解到以上逾期电池客户目前均
是正常经营状态,未出现重大信用不良情况,公司认为客户是有能力且愿意支付货款
的,应收款项回收风险较小。
    (2)你公司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中,账龄在 1 至 5 年的应收账款账
面余额 4,474.76 万元,坏账准备计提金额 1,452.69 万元。请你公司核实并说明相
关应收账款欠款方财务状况是否出现明显恶化,公司按组合计提方式对相关应收账
款计提坏账是否恰当。
    公司回复:
    公司按组合计提坏账的应收账款中,账龄在 1 至 5 年的应收账款账面余额

                                             18
4,474.76 万元,坏账准备计提金额 1,452.69 万元,账面价值 3,022.07 万元,其中
账面价值前二十名客户金额合计 2,674.26 万元占 1 至 5 年应收账款 88.49%。
        客户                     金额(万元)               备注
        客户一                         529.35           广电运营商
        客户二                         239.93           广电运营商
        客户三                         208.00           广电运营商
        客户四                         203.77           广电运营商
        客户五                         183.24           广电运营商
        客户六                         135.66           广电运营商
        客户七                         135.11           广电运营商
        客户八                         131.13           广电运营商
        客户九                         128.79           广电运营商
        客户十                         128.43           广电运营商
      客户十一                         126.00             民营企业
      客户十二                         123.80           广电运营商
      客户十三                           67.98    广电运营商全资子公司
      客户十四                           67.73            海外企业
      客户十五                           64.82        国家事业单位
      客户十六                           45.36          广电运营商
      客户十七                           44.29          海外运营商
      客户十八                           43.35            民营企业
      客户十九                           37.07          广电运营商
      客户二十                           30.46    国家事业单位控股企业
        合计                         2,674.26                 --
    经核实,按账龄计提坏账的应收账款中,账龄在 1 至 5 年的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前
二十名客户大部分是具有国资背景的广电运营商,少数是较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其中:
    1、客户一至客户十、客户十二、十六、十九共 13 家是国内各地广电运营商,客
       户十三是广电运营商全资子公司,都是国有企业,客户十九是海外运营商,
       这些国内外运营商跟公司合作时间长,业务开展久,合作稳定;
    2、客户十五属于国家事业单位,客户二十属于国家事业单位控股企业;
    3、客户十一、十八是民营企业;客户十一是国内知名企业法人控制企业,客户
       十八是国内广电运营商指定合作代理商跟公司合作时间长,业务模式稳定。
    4、客户十四是海外企业,跟公司合作已停止,该客户应收账款余额 135.46 万,
       账面已计提坏账 67.73 万,实际坏账计提比例 50%,公司一直在沟通协调回
       款事宜。
        经查询公开信息和与客户接触了解到目前客户都是正常经营状态,无重大信
    用问题,截止报告日公司未发现以上应收账款欠款方有出现财务状况明显恶化的


                                     19
    情况。公司认为应收款项回收风险小,按组合计提坏账方式是恰当的。
    (3)请你公司结合问题(1)、(2)的答复,进一步核实并说明你公司应收账款
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1、1 年内应收账款账面余额 5,152.21 万元,计提坏账金额 59.42 万元,账龄较
短,期后已回款 3,159.22 万元,由于部分客户实际回款周期较慢延迟回款时间,经
公司核查并无迹象表明此部分应收账款无法收回;
    2、1-5 年应收账款账面余额 4,474.76 万元,计提坏账金额 1,452.69 万元,账
龄较长,期后已回款 871.68 万元,且公司对此部分将加强催收力度,经公司核查并
无迹象表明此部分应收账款无法收回。
    综上,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充分。
    年审会计师回复:
    1、我们在本次年报审计中,关注了同洲电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并执
行了以下审计程序:
    (1)获取按客户列示的应收账款清单,并将余额与账上核对;
    (2)结合收入的审计,对应收账款余额发函询证,按账龄计提坏账的应收账款
发函样本金额为 12,615.42 万元,回函确认金额 7,053.06 万元,通过替代测试确认
的金额为 5,107.63 万元。并对期后回款情况进行检查;
    (3)对未单项全额计提坏账以及账龄小于 5 年并且期末余额大于 5 万元的应收
账款,逐项分析是否存在特别的回款风险,分析按账龄计提是否适当;
    (4)检查重要应收账款账龄划分是否正确;
    (5)对预期信用损失会计估计进行检查,并复核按账龄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
款是否计算正确。
    2、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同洲电子报告期末对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充分的,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5、报告期内,你公司确认营业外收入 2,132.15 万元,其中和解协议确认前期租
金金额 1,942.73 万元,相关和解协议涉及你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与深圳市盛丰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丰公司”)签订的《和解协议书》。年报显示,盛
丰公司存在未按和解协议支付租金的情况,且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公司已申报债权。


                                     20
请结合盛丰公司履行和解协议情况、破产清算进展情况,说明相关租金事项是否符合
营业外收入确认条件,公司对应收盛丰公司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是否充分。请年审会
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2022 年 4 月,公司与盛丰公司签订《和解协议》,根据协议条款,盛丰公司应付
给公司 2021 年 6 月 25 号之前租金 1,667.28 万元,五年内支付完毕,每月应支付
27.79 万元;应支付公司 2021 年 6 月 26 日至实际搬离日场地占用费 550 万,并应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前支付完毕。
    和解协议双方谈判顺利,盛丰地产法人也签署了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条款。在
业务发生的所述会计期,公司判断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且价值能够可靠地
计量,会计上确认债权符合会计准则对资产的定义。
    根据法院判决书,《项目合作协议书》和《关于对深圳市龙岗区宗地号 G02319-
0002 地块进行城市更新改造的合作协议》未生效,且《工业园租赁合同》于 2021 年
9 月 9 日解除;该判决书于 2022 年生效,故将归属于 2022 年之前的租金和场地占用
费用确认为本期营业外收入,合计 1,942.73 万元;将归属于 2022 年期间的场地占用
费确认为本期租金收入,合计 168.97 万元。
    截止本回复日,公司共收到盛丰公司和解协议款项 827.88 万元,剩余 1389.40
万元未收回。
    为应对可能的回款风险,公司在 2023 年 2 月向深圳市龙岗人民法院提交追加被
执行人申请,申请追加盛丰地产股东刘飞祥和曾庆宾为被执行人,要求二人对盛丰地
产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已受理申请,并于当月进行前段查控,并调查二人
的个人财产。
    2023 年 3 月,龙岗人民法院向盛丰地产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执行裁定书,责令盛丰地产立即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经查询,两位股东的资产情况如下:
    刘飞祥名下投资公司:深圳市诺鼎诚科技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 100%的股权,注
册资本 3,000 万元,股东已实际出资;
    曾庆宾名下投资公司:
    1.深圳市安恒置业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 70%的股权,注册资金 100 万元;
    2.深圳市知恩云智实业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 30%的股权,注册资金 2,000 万元;


                                      21
    3.深圳市新创意投资设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 10%的股权,注册资金 1,000 万
元,已实缴;
    4.深圳市富炯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 30%的股权,注册资金 5,000 万元,
已实缴。
    另据了解,刘飞祥和曾庆宾在深圳等城市拥有个人房产多处。龙岗人民法院正在
查询两位股东的个人财产,包括个人投资的动产和不动产。必要的情况下,公司会立
即向法院申请资产保全。盛丰股东的公司股权和个人资产价值可以覆盖对同洲电子的
债务。
    综上所述,公司通过诉讼、和解、追加执行人追偿,以及后续的资产保全等法律
手段,可以确保公司债权的回收。盛丰公司和相关个人的资产足够清场目前的公司债
务。所以,公司对盛丰地产的应收款项具有可回收性,按账龄计提坏账准备是充分的。
    年审会计师回复:
    1、我们在本次年报审计中,关注了同洲电子确认盛丰公司前期租金 1,942.73 万
元及对其应收款项坏账计提情况,并执行了以下审计程序:
    (1)取得同洲电子与盛丰公司纠纷案件的法院一审判决、双方的和解协议,盛
丰公司法人、大股东刘飞祥在和解协议中作为担保人对和解协议中盛丰公司的全部付
款义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分析同洲电子对前期租金确认为营业外收入是否适当;
    (2)取得同洲电子向盛丰公司债权申报、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等资料;
    (3)取得盛丰公司支付租金的银行回单及由深圳市深兆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深兆业)代付部分租金的说明;
    (4)取得同洲电子编制的“关于盛丰地产其他应收款项的情况说明”,说明中对
盛丰公司及其担保方和股东是否有履约能力进行了分析。我们查看该说明,未发现存
在明显不适当的地方;
    (5)对同洲电子董事长进行访谈,了解同洲电子申请强制执行的进度,和解协
议的租金是否能收回;
    (6)我们对根据和解协议产生的应收款项是否能收回进行分析:
    1)同洲电子已根据生效的一审判决向法院申请对盛丰公司及和解协议担保人刘
飞祥进行强制执行,并将对盛丰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曾庆宾追加为被执行人。
我们通过企查查,查询到刘飞祥和曾庆宾均有对外投资,这些公司均在正常经营,其
中刘飞祥 100%持股的深圳市诺鼎诚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3,000 万元,并已实缴;


                                     22
同时,经同洲电子介绍,刘飞祥和曾庆宾在深圳还有很多个人资产。结合对刘飞祥和
曾庆宾持股企业的查询,及询问同洲电子了解的情况,我们认为公司管理层判断刘飞
祥和曾庆宾个人具有还款能力是合理的。
    2)另外,根据同洲电子董事长介绍,盛丰公司股东曾庆宾为深兆业实控人曾敬
光的侄子,2022 年 7 月同洲电子在与深兆业签订租赁协议,约定深兆业租赁同洲电
子位于深圳市龙岗区的工业园 10 年,考虑到盛丰公司支付和解金的支付能力可能不
够,就由深兆业支付,所以在租金商谈时已经有所优惠,但和解金由深兆业支付双方
未签订书面协议。截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同洲电子收到深兆业 1,000 万租赁押金
和 6,500 万元预收租金(预收租金在 2022 年度已确认 450 万元含税租金收入)。
    根据上述情况,如果深兆业愿意承担支付盛丰公司的未付和解金,由于同洲电子
有收深兆业大额的押金和预付的租金,和解金回款有足够的保障。如果深兆业不愿意
承担盛丰公司的未付和解金,同洲电子可以通过向盛丰公司、以及刘飞祥和曾庆宾的
强制执行而收回款项。故同洲电子应收盛丰公司的款项没有特别的回款风险。
    2、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由于同洲电子与盛丰公司对租赁事项存在纠纷,在二审审理期间,双
方签订了和解协议,同洲电子根据和解协议将属于以前年度的租金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是适当的。如果深兆业愿意承担支付盛丰公司应付和解金的义务,同洲电子应收租金
的回款将有保障;如果深兆业不愿意承担,同洲电子也可以通过法院向盛丰公司及刘
飞祥和曾庆宾的强制执行而回款;故目前情况下,同洲电子按账龄计提坏账是适当的。
    6、2023 年 1 月 12 日,你公司披露公告称,深圳市灏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灏峰公司”)因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向法院诉盛丰公司和你公司共同
返还项目保证金及相关的利息和诉讼费用等,合计诉讼金额 3,943 万元。目前该案仍
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年报显示,你公司结合律师意见认为公司承担向灏峰公司返还项
目保证金的可能性非常小,故未对上述诉讼计提预计负债。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法律意
见书分析过程及结论。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对公司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公司委托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就公司与灏峰公司诉讼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
意见书的分析过程及结论具体如下:
    1、法律意见书分析过程:


                                     23
    (1)基本事实
    根据灏峰公司和同洲电子提供的证据材料,和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本案基本情
况如下:
    2015 年 11 月 3 日,同洲电子与盛丰公司建立租赁合同关系,由盛丰公司承租同
洲电子名下的工业园。
    2015 年 12 月 24 日,盛丰公司与灏峰公司签订《二方合作协议》,约定盛丰公司
引入灏峰公司作为项目合作方共同参与同洲电子工业园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由灏
峰公司向盛丰公司支付 3,000 万元项目保证金,盛丰公司在收到本项目收取销售房款
时,优先返还盛丰公司保证金 3,000 万元,灏峰公司有权直接要求盛丰公司返还保证
金。
    2016 年 3 月 18 日,同洲电子、盛丰公司、灏峰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约定盛丰
公司应于 2016 年 3 月 30 日向同洲电子支付 3,800 万元搬迁补偿费,灏峰公司应向盛
丰公司支付 3,000 万元作为本项目合作的保证金(分两次支付,第一笔 1000 万元应
在 2015 年 12 月 31 日之前支付,第二笔 2,000 万元应在 2016 年 3 月 30 日前支付)。
灏峰公司委托穗华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24 日、2016 年 3 月 28 日分别向盛丰公司支
付了项目保证金 1,000 万元、2,000 万元;盛丰公司分别于 2015 年 12 月 24 日、2016
年 3 月 29 日向同洲电子支付了 1,000 万元、2,000 万元搬迁补偿费。根据《三方协
议》第十条第三、四款约定,该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且同洲电子收到盛丰公司支付的
搬迁补偿费 3,800 万元之日起生效,如本协议不生效而终止合作,盛丰公司应退还向
灏峰公司收取的本项目合作保证金 3,000 万元,同洲电子和盛丰公司仍应遵照《工业
园租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等的约定履行。后因盛丰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足额搬迁补偿
费导致《三方合作协议》未生效,同洲电子于 2016 年 6 月向盛丰公司、灏峰公司发
送了解除三方协议的函件。期间,同洲电子从未收到灏峰公司向其主张返还项目保证
金的文件,灏峰公司庭审过程中也未提交其曾向同洲电子主张返还项目保证金的证据。
    2021 年 8 月 19 日,龙岗法院受理了同洲电子诉盛丰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案号为:(2021)粤 0307 民初 27081 号),经法院审理查明,盛丰公司自 2016 年 4
月 1 日起一直拖欠租金,盛丰公司依据《三方协议》约定向同洲电子支付了搬迁费用
3,000 万元,因盛丰公司未足额支付 3,800 万元搬迁费用,故《三方协议》未生效,
对于房屋租赁合同来说,同洲电子搬离涉案物业并将该物业交付给盛丰公司是作为出
租人应尽的义务,搬迁费用本应由同洲电子自行承担,故法院依法认定盛丰公司支付


                                       24
给同洲电子的搬迁补偿费 3000 万元应从租金总额中扣除。该判决已生效。
    (2)争议焦点
    根据庭审情况,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如下:
    1)灏峰公司所称不知道《三方协议》未生效,《三方协议》中两笔 3,000 万元实
质为同一笔款,即灏峰公司的资金,同洲电子与盛丰公司是否存在恶意串通,通过诉
讼的方式将属于灏峰公司的 3,000 万元以搬迁补偿费的名义抵偿欠付的租金,导致灏
峰公司的 3000 万元保证金无法收回。
    2)灏峰公司向盛丰公司支付的 3,000 万元项目保证金,同洲电子是否应与盛丰
公司共同承担返还的责任。
    3)本案诉讼时效是否中断。
    (3)同洲电子不承担本案责任的可能性分析
    1)经与同洲电子核实,同洲电子与盛丰公司之间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灏峰公
司利益的行为
    第一,根据同洲电子与盛丰公司之间于 2015 年 11 月 3 日起就已经产生租赁合同
关系,且在 2016 年 3 月 18 日灏峰公司、盛丰公司和同洲电子订立《三方协议》时,
灏峰公司就已明确知悉该事实。盛丰公司拖欠同洲电子租金,同洲电子依法起诉主张
盛丰公司支付租金维护自身权益,不存在任何恶意,更未与盛丰公司密谋串通;
    第二,盛丰公司拖欠同洲电子租金,同洲电子起诉是主张盛丰公司支付拖欠的租
金等费用,以及解除双方订立的租赁合同,龙岗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同洲电子收取盛丰
公司支付的搬迁补偿费 3,800 万元应从租金总额中扣除,同洲电子与盛丰公司不具有
恶意且串通密谋的客观行为;
    第三,灏峰公司支付给盛丰公司的 3,000 万元保证金,与盛丰公司支付给同洲电
子的搬迁补偿费 3,000 万元,属于两个民事法律关系。根据协议相关约定返还灏峰公
司项目保证金的主体为盛丰公司,以及项目保证金的收款主体也为盛丰公司,项目保
证金的返还与同洲电子无关。因此,灏峰公司仅能向盛丰公司主张债权;
    第四,灏峰公司认为同洲电子与盛丰公司之间恶意串通,但却无证据证明同洲电
子与盛丰公司之间有恶意串通损害其权益的故意,实施了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客观事实,
且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
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之规定,灏峰公司应对自己提出的“恶意串
通”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且盛丰公司支付的


                                     25
搬迁补偿费抵作租金已经法院生效判决予以确认。
    综上,灏峰公司无证据能够证明同洲电子与盛丰公司恶意串通损害了其权益,且
盛丰公司支付的搬迁补偿费抵作租金已经法院生效判决予以确认,从证据角度而言,
难以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规定认定法院判决盛丰公司支付的搬迁补偿费冲抵欠付同
洲电子租金的行为无效,而要求同洲电子向盛丰公司退还搬迁补偿费。
    2)灏峰公司主张同洲电子与盛丰公司承担向其返还项目保证金的连带责任,无
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灏峰公司向盛丰公司支付了 3,000 万元的项目保证金,根据转账凭证显示,以及
协议约定,保证金的收取和负有返还义务的主体为盛丰公司,而非同洲电子。
    2015 年 12 月 24 日,灏峰公司和盛丰公司签订《二方合作协议》,第三条第 2 款
约定“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项目保证金人民币 3,000 万元,由
甲方在本项目收取销售房款时,优先返还乙方保证金 3,000 万元”,以及第五条(一)
第 5 款明确约定同洲电子土地项目终止,盛丰公司应返还灏峰公司已支付的保证金
3,000 万元;虽然 2015 年 12 月 24 日,盛丰公司、灏峰公司、同洲电子签订《协议
书》,同洲电子保证若盛丰公司不退还灏峰公司 1,000 万元保证金,同洲电子无条件
退回给灏峰公司,但该协议自三方于 2016 年 3 月 18 日签订三方协议后已经自动失
效;根据 2016 年 3 月 18 日三方签订的《三方合作协议》第四条第二款,明确约定灏
峰公司向盛丰公司支付 3,000 万元作为本项目的保证金,保证金在本项目收取房款时
由盛丰公司优先返还给灏峰公司。因盛丰公司仅向同洲电子支付了 3,000 万元的搬迁
补偿费,《三方合作协议》生效条件未成就,根据《三方协议》第十条第 4 款约定“如
本协议不生效而终止合作,丙方应退还向乙方收取的本项目合作保证金人民币 3,000
万元,甲方和丙方仍应遵照《工业园租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等的约定履行”,因《三
方协议》未生效,故应由盛丰公司承担返还灏峰公司 3,000 万元项目保证金的责任。
    证据材料显示灏峰公司支付的 3,000 万元保证金的收款主体是盛丰公司,根据
《三方协议》约定如该协议未生效应返还灏峰公司的责任主体也为盛丰公司,根据《民
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之规定,连带债务需有法律明确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基于上述,同洲电子从未与盛丰
公司表示对返还灏峰公司 3,000 万元的保证金承担连带责任,也无法律明确规定同洲
电子需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灏峰公司在无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主张同洲


                                      26
电子返还 3,000 万元项目保证金的诉求得到法院支持的可能性非常小。
    3)本案诉讼时效是否已经届满
    2016 年 6 月 14 日,同洲电子向灏峰公司与盛丰公司发出了解除三方协议的函,
虽然同洲电子现无证据证明灏峰公司已经收到该函件,但根据 2016 年 3 月 18 日签订
的《三方协议》的约定,灏峰公司负责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本项目更新立项,在该协
议签署之日起 18 个月内取得本项目政府主管部门批复的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灏峰公
司并未取得本项目城市更新的专项规划,从常理角度可以从侧面证明灏峰公司实际是
已知《三方协议》未继续履行,自《三方协议》解除之日起至灏峰公司本次起诉同洲
电子期间,灏峰公司在庭审中反复称多次向同洲电子主张返还保证金,同洲电子前法
定代表人袁明和前总经理莫冰一直拖延和欺骗其继续合作才导致现在才起诉同洲电
子,但根据灏峰公司提供的袁明视频和与莫冰的聊天记录,经分析无法证明灏峰公司
不知晓《三方协议》未履行,盛丰公司应退还其保证金而未退还的事实。
    因此,即使是从《三方协议》签署之日起 18 个月起算至本案灏峰公司起诉之日,
诉讼时效也已届满。灏峰公司主张其提交的视频和聊天记录等证据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经本所律师分析,该抗辩被法院支持的可能性非常小。
    2、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
    根据上述分析,本所律师认为盛丰公司向同洲电子支付的 3,000 万元搬迁补偿费
与灏峰公司向盛丰公司支付的案涉 3,000 万元项目保证金二者并无关联,属两个不同
的法律关系。灏峰公司向盛丰公司支付了 3,000 万元的项目保证金,根据转账凭证显
示,以及协议约定,保证金的收取和负有返还义务的主体均为盛丰公司而非同洲电子,
且同洲电子从未表示对盛丰公司向灏峰公司返还 3,000 万元项目保证金承担连带责
任;且盛丰公司向同洲电子支付的 3,000 万元搬迁补偿费已在 27081 号案中处理完
毕,灏峰公司在本案中要求同洲电子返还不仅缺乏依据,而且与生效判决相悖。
    综上,灏峰公司主张同洲电子与盛丰公司承担向其返还项目保证金的连带责任缺
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经本所律师分析和初步判决,同洲电子承担向灏峰公司返还
3,000 万元项目保证金的可能性非常小。
    年审会计师回复:
    1、我们在本次年报审计中,关注了同洲电子与灏峰公司的诉讼事项,并执行了
以下审计程序:
    (1)取得同洲电子与灏峰公司诉讼的相关资料;


                                       27
    (2)向代理此案件的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发询证函,该所回函认为同洲电子返
还 3,000 万元项目保证金的可能性很小,可能发生的损失或收益的金额的估计:“就
本案而言公司需承担支付项目保证金的可能性非常小”;
    (3)查看同洲电子委托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与灏峰公司诉讼案件的法律
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的结论为:“灏峰公司主张同洲电子与盛丰公司承担向其返还项
目保证金的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经本所律师分析和初步判断,同洲电
子承担向灏峰公司返还 3000 万元项目保证金的可能性非常小。”
    2、核查意见
    由于该案件在一审中,根据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结论,同洲电子认为承
担向灏峰公司返还项目保证金的可能性非常小,不符合预计负债的确认原则,我们认
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7、报告期末,你公司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权益工具投资)余额 5,021.73 万元,
本期公允价值变动金额-568.84 万元。请你公司说明相关科目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涉及
的具体投资标的情况,相关科目期末余额的确定依据、期末余额是否准确。请年审会
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1、公司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明细如下:
                                                                                             单位:元
  被投资单位    初始投资日      持股比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名称            期            例         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变动
                2010 年 8
 深圳数实       月 26 日         2.40%     7,680,056.04          6,079,741.45          -1,600,314.59
                2012 年 9
 国通传媒       月7日           17.44%    24,043,390.38         34,959,143.41          10,915,753.03
                2010 年 8
 电明科技       月9日            9.06%    12,341,184.47          9,178,446.59          -3,162,737.88
                2016 年 4
 环球合一       月 11 日           10%    11,841,094.01                    -          -11,841,094.01
                 合计                     55,905,724.90         50,217,331.45          -5,688,393.45

       2、投资标的主要财务情况

                                                                                           单位:万元


                            深圳数实           国通传媒            电明科技           环球合一
 主要报表项目               (人民币)         (美元)           (人民币)          (人民币)




                                                    28
 流动资产                   11,699.71           306.97      36,371.81   6,329.50


 非流动资产                 22,724.55         9,204.01      2,178.94      347.76


 流动负债                    1,136.77         8,241.89      25,915.44   2,121.93


 非流动负债                 15,044.77                   -     209.83           -


 所有者权益                 18,242.72         1,269.09      12,425.48   4,555.33
 归属于母公司所
 有者权益                   17,753.13         3,189.96      12,396.10    4,555.33


 营业收入                    5,868.62              23.09    18,392.74          -


 营业成本                      977.54              27.28    13,797.22   3,524.84


 利润总额                      130.55          -214.33        796.61    -2,824.66


   注:国通传媒、电明科技、环球合一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深圳数字电视国家工程实验室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数实)、国际通信传媒有限公
司(国通传媒)、深圳市电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电明科技)期末公允价值根据公司
聘请外部评估机构的评估值来确定。公司聘请了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
公司对公司持有以上三家公司的股权价值出具了专业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报告编码:4747020007202300510,报告文号:国众联评报字(2023)第
3-0063 号。
    环球合一网络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环球合一)于 2022 年 8 月 10 号股东
大会通过了《关于公司解散并清算注销的议案》,并于 2022 年 8 月 25 日股东大华通
过了《关于成立清算组的议案》。截止 2023 年 3 月 31 日清算工作尚未完成,根据阶
段性清算工作报告显示,环球合一网络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2 月 28 日
公司账户余额 3,039.10 万元,环球合一可能涉及多起诉讼案件,根据其法务测算,
潜在诉讼赔偿金额较大。公司根据谨慎性原则将持股环球合一投资账面价值全部冲回。
    综上,公司 2022 年末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期末余额准确无误。
    年审会计师回复:
    1、我们在本次年报审计中,关注了同洲电子的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并执行了
以下审计程序:
    (1)向被投资企业发函询证同洲电子对被投资企业的投资金额、持股比例,以


                                              29
及股权是否被质押;
    (2)取得被投资企业 2022 年的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对已决定解散的被投资单
位取得最近的阶段性清算工作报告;
    (3)查看同洲电子委聘的评估机构的资质证件,查看对评估报告签字的评估师
的项目经历,分析评估机构和评估师是否有专业胜任能力;
    (4)对第三方评估机构做出的估值报告进行复核,未见明显异常;
    (5)根据复核未见重大异常的评估报告评估值,对经评估的其他非流动金融资
产按评估值对期末的公允价值进行调整;
    (6)对股东会议决议解散并清算注销的环球合一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
投资,查看同洲电子按零元计量期末公允价值的分析,未见重大异常。
    2、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同洲电子报告期末对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的计量是适当的。
    8、请你公司结合问题 1 至问题 7 的答复,认真自查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是否
不存在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9.3.11 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
项任一情形,公司是否符合申请对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
    公司回复:
    《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9.3.11 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
定内容如下:(一)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
值,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
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
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
    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告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
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和强调事项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经审计,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83,969,746.80 元;2022 年度
实现营业收入 254,807,623.45 元,扣除后营业收入 150,194,016.33 元,实现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7,568,051.80 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的净利润-71,555,018.20 元。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31 日披露了全体董事保证真实、
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公司披露的 2022 年度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
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


                                      30
及 2022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营业收入真实、准确,营业
收入扣除完整;其他资本公积增加事项会计处理合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充分;
预计负债计提充分;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价值公允。
      经公司自查,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9.3.11 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任一情形,公司符合申请对股票交易撤销退
市风险警示的条件。
                        具体情形                                        是否存在

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者追

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                             否

低于1亿元。

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否




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                             否

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                             否

整的年度报告。

      9、报告期末,你公司货币资金余额 3,665.50 万元,其中受限资金余额 1,464.38
万元。请你公司说明质押和抵押资金金额和用途,冻结资金金额、原因以及涉及的银
行账户性质。
      公司回复: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受限资金明细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
        公司名称        账户性质       人民币余额         冻结/受限人民币金额        受限原因
 号
  1                  人民币一般户       4,359,376.83               4,359,376.83
  2                  港元一般户                  235.39                  235.39
  3                  美元一般户            24,907.08                  24,907.08
  4                  欧元一般户             8,071.96                   8,071.96
        同洲电子                                                                   诉讼冻结
  5                  人民币一般户         125,170.36                 125,170.36
  6                  人民币基本户       5,305,693.04               5,305,693.04
  7                  人民币一般户         635,772.76                 622,795.00
  8                  人民币一般户         294,932.42                 239,000.00




                                                 31
  9                人民币一般户      22,384.84             22,384.84
 10                人民币一般户    1,933,727.83         1,933,727.83
 11                美元一般户                0.56               0.56
 12                人民币一般户      30,551.89             30,551.89
 13                欧元一般户          2,947.41             2,947.41
 14                港元一般户            977.12               977.12
 15                人民币一般户      13,370.69             13,370.69
 16                人民币专用户        7,481.00             7,481.00   银行封存
 17                美元一般户            953.74               953.74

 18                美元一般户      1,044,971.79         1,044,690.00   保函保证金
 19                人民币基本户      599,341.46           522,747.10
 20                人民币一般户      307,847.09           307,847.09
 21                人民币一般户      42,858.51             42,858.51
        南通同洲                                                       诉讼冻结
 22                人民币一般户      19,408.57             19,408.57
 23                美元一般户                0.77               0.77
 24                人民币一般户        8,642.48             8,642.48
               合计               14,789,625.58        14,643,839.25        --

      报告期末,公司因司法诉讼被冻结的资金为 1,357.73 万元;因保函保证金导致
资金受限金额为 104.47 万元;因涉诉案件较多,银行封存资金为 2.18 万元。
      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公司部分银行账户因诉讼案件结案已解除冻结,仍存在
部分银行账户冻结资金的情况,受限资金余额为 285.83 万元,其中诉讼冻结资金余
额 182.76 万元,因保函保证金导致资金受限金额为 103.07 万元。
      10、报告期末,你公司其他应付款余额 17,220.34 万元,其中应付保理款 9,549.14
万元。根据你公司 2022 年 7 月 1 日披露的《与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深
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的回复》:你公司
于 2015 年 12 月 28 日与中融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汇金”)签署
了《隐蔽型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以下简称《保理合同》),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5
日收到中融汇金支付的 1.5 亿元保理款项。2016 年 6 月 21 日,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融信托”)、中融汇金与公司签署《华融.中融汇金信托贷款单
一资金信托之三方协议》,约定《保理合同》项下的标的应收账款回款后,公司应当
将应收账款回款支付至华融信托设立的信托财产专户内。2017 年 4 月 26 日,中融汇
金曾向公司发送《律师函》,除此之外,协议相关方未向公司追索标的应收账款回款。
请你公司自查并说明上述事项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协议或约定,协议相关
方未向公司主张债权的原因,并充分提示相关涉诉风险和违约风险。
      公司回复:



                                        32
    由于该应付保理款项形成时间较早,公司时任主要决策及业务经办人员均早已离
职,经公司谨慎自查,并查看了公司近几年的法律文书等,公司未发现存在其他应披
露未披露的协议或约定。2017 年 4 月 26 日中融汇金曾委托北京市季诺律师事务所向
公司发送《律师函》,2023 年 4 月 17 日公司收到了对方发来的《催款函》。
    关于应付保理款的相关涉诉风险和违约风险,公司特别提示如下:
    2015 年 12 月 28 日,公司与中融汇金签署《隐蔽型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约
定中融汇金以 1.5 亿元收购同洲电子 1.88 亿元的应收账款,所获资金用于认购猎龙
公司股权。2015 年 12 月 29 日,中融汇金与华融信托签订《信托贷款合同》,约定华
融信托向中融汇金发放不高于人民币 1.7 亿元的贷款。2016 年 6 月 21 日,华融信托、
中融汇金、同洲电子签署《华融.中融汇金信托贷款单一资金信托之三方协议》(以
下简称“《三方协议》”),约定保理合同项下的标的应收账款回款后,同洲电子应
当将应收账款支付至华融信托设立的信托财产专户内,用于偿还中融汇金向华融信托
借入的 1.55 亿元贷款。基于上述合同,华融信托已向中融汇金提供 1.55 亿元信托贷
款,且中融汇金已将 1.5 亿元资金汇入同洲电子账户。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暂未按
《三方协议》的约定支付相应应收账款回款至华融信托设立的信托财产专户内,可能
引发涉诉风险并存在承担违约责任及支付应付保理款的风险。
    11、2022 年 7 月 12 日,你公司披露公告称与深圳市深兆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深兆业”)签订《宝龙工业园租赁合同》,将公司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宝龙工业城
宝龙 5 路的房产租赁给深兆业使用,租赁期限为 10 年,租金总金额为 9,000 万元,
深兆业应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前支付完毕全部租金。报告期末,你公司预收款项余
额为 5,761.90 万元。请你公司说明深兆业是否如期支付租金,如否,说明具体原因
以及你公司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回复:
    公司于 2022 年 7 月与深兆业签订《宝龙工业园租赁合同》,合同第四条 4.1 约
定:工业园租金共 9,000 万元,深兆业应于 7 月 11 日前支付完毕履约保证金 1,000
万元。合同生效后,第一笔租金 3,000 万元应于 2022 年 7 月 30 日前支付完毕,期后
每月支付租金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且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前支付完剩余
6,000 万元。
    截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收到深兆业 1,000 万履约保证金,6500 万租金,剩
余 2,500 万元租金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


                                      33
    为应对可能的回款风险,公司采取的措施如下:
    1、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17 日、2022 年 12 月 6 日向深兆业送达了催款通知函
件,要求深兆业限期内足额付清逾期租金;2023 年 3 月 13 日公司再次向深兆业送达
《告知函》,告知深兆业逾期支付租金及其逾期支付租金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违约。
    2、自公司首次催款函件送达后,深兆业法人多次来到公司办公室,就支付租金
的时间和金额与董事长协商。由于租金金额较大,对于深兆业公司的资金周转暂时性
困难,公司高层表示理解。公司后续计划再进行一次高层沟通,即深兆业董事长与公
司董事长定于四月沟通商谈。
    3、如果沟通商谈不能确定具体租金付清期限或深兆业资金周转仍无法周转或出
现其他极端情况不利租金回款的,公司将启动诉讼措施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租赁相
关合同约定,追究深兆业违约责任,以保障公司权益。
    12、报告期末,你公司预付账款余额 4,861.72 万元,其中按预付对象归集的第
一名预付账款余额 4,090.33 万元,占预付账款总额 84.13%。请你公司说明该对象与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公司向其采购的具体物品或服
务,截至目前相关交易是否已完成。
    公司回复:
    公司预付账款余额按预付对象归集的第一名为广东联达天翼新能源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联达天翼”),其与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
关系。
    2022 年公司向联达天翼采购产品为锂电芯,2022 年共支付联达天翼采购款
9,483.22 万元,实际交付 5,392.89 万元,预付账款为 4,090.33 万元;2023 年 1-3
月共支付联达天翼采购款 4,355 万元,实际交付 7,573.86 万元,退货 1099.35 万元,
截止 2023 年 3 月 31 日公司账面联达天翼预付账款为 1,329.26 万元,2022 年末预付
账款相关合同已完成交货。
    13、年报显示,你公司按照账龄列示了其他应收款期末账面价值分布情况。请你
公司按照账龄补充披露其他应收款期末账面余额分布情况。
    公司回复:
    公司其他应收款期末账面余额分布情况补充披露如下:
                                                                   单位:元

                 账龄                            期末余额




                                      34
     1 年以内(含 1 年)                           18,509,318.72

         6 个月以内                                 2,264,247.68

        6 个月-1 年                               16,245,071.04

          1至2年                                    1,941,132.52
          2至3年                                      511,376.87
          3 年以上                                127,215,638.96
          3至4年                                    4,490,492.97
          4至5年                                    3,108,929.38

          5 年以上                                119,616,216.61

             合计                                 148,177,467.07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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