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能投:董事会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意见2018-10-16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
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意见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云南能投”)拟以发行
股份方式购买云南能投新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公司”)持
有的大姚云能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100%股权、马龙云能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
司 100%股权、会泽云能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100%股权、泸西县云能投风电
开发有限公司 7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下称“重组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资产评估情况发表意见如下:
一、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公司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同华”)具有证券业务资格与从事相关工作的专业资质;该等机构与公司、交易
对方、交易标的除正常业务往来关系外,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除专业收费
外的现实的或预期的利益或冲突;该等机构的选聘程序合规,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二、评估假设前提合理
中同华为本次重组出具了相关评估报告,其评估假设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行
业规范的要求,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反映了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
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三、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中同华本次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独立、
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
对标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合理,采用
的参数恰当,体现了谨慎性原则,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得出的资产评估结果
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标的资产的市场价值。
四、评估定价公允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中同华出具的经云南省国资委备案的资产
评估报告确定的标的资产评估值为基础,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交易定价公允。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定价公允,未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的利益。
(本页无正文,为《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
意见》之签署页)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