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能投: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21-12-31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本次指派杨敏律师、耿春丽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1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
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 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1 年 12 月 13 日召开,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21 年 12
月 14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等媒体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且于 2021 年 12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下午 2:30 在昆明市春城路 276
号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 15 天以上,会议召
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周满富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名,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数为594,062,358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78.0656%。其中,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593,907,758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78.0453%;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4名,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数为154,600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0.020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023,055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0.1344%,
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关于云南能投华煜天然气产
业发展有限公司向云南易门农村商业银行申请1800万元固定资产借款暨云南省
天然气有限公司按持股比例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关于2022年使用自有闲
置资金开展委托理财的议案》《关于增加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共计四项议案,前述议案以现场记名
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其中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
决,结果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
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伍志旭
经办律师:
杨 敏
经办律师:
耿春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