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能投: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 -2024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2-03-02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2-2024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健全和完善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
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
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
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证监会公告〔2022〕3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云南能
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等因素,公司董事会制定了《云南
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
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战
略规划、行业发展趋势及资金需求情况,在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公
众投资者)的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
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以保持利润分配
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将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充
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回报,保持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
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
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三、未来三年(2022-2024 年度)的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
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并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分配方式。
(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
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募投项目除外)
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以下情形之一:①公司未
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
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10,000 万元人民
币;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资产累计支
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资产总额的 30%。
2、现金分红比例的规定
(1)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在满足现金
分红的条件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
配利润的 10%,且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2)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3)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
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
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
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四)股票股利发放条件
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
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
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
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
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
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和长远利益。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
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五)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按照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
规定处理。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利润分配事项方能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
同意且经 1/2 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为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
具体方案发表明确意见。
2、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并
经监事会全体监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3、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股东大会审议发放
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目标至少每三年重
新审定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
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
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如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
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
保护为出发点,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研究论证并在股东大会提
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经调整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严格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五、本规划的生效机制
1、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2、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3、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