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能投: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2-03-02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募集资金的储存、管理和使用,
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
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
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募集资金
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应立即按
照招股说明书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改变招股说明
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第四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相关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保荐机构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
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披露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
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应
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
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
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
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
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九条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且根据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
专用账户的,在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原则的前提下,经董事会批准可在一家
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
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条 公司投资部门应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拟订投资项目和资金的筹集、使用计划。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
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项目经理签字后
报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经办人员审核后,逐级由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签字后予以付款,
凡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二条 投资项目应按公司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实施,投资部门要细化具体
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财务部门提供具体工作进度计划。财务部门应
每季度检查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并进行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实施进度情况的年度复核工作。
第十三条 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项目不能按承诺的预期计划进度完成时,公司应及时披
露实际情形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十五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防止对
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募集资金。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
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
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
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
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七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八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六章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
金净额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履行相应程序。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还应当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
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公司
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
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 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三)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 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
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第二十二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
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
日内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按照以下先后顺
序有计划的使用超募资金:
(一)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二)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三)归还银行借款;
(四)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进行现金管理;
(六)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第二十四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新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
通过子公司实施项目的,应当在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公司如果仅将超募资金用于向子公司
增资,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借款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应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
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二)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借款或补充流动资金,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
募资金总额的30%。
第二十六条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
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
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
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
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及安全性分析,公司
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面临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
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变更
第二十八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
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
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
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
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二条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终止或者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完成
后出现节余资金,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
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
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
行全面核查,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定期报
告同时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
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
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当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
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情况。
第三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深交所相关规定编制以及是否
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定,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
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六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
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
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
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第六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
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及时公告。如
鉴证报告认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八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上市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协议的,或者
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交
所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
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