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能投: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战略管理制度(2022年6月修订)2022-06-03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管理工作,进一步强
化战略引领,落实战略管控,组织战略实施,提高公司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做强整个公司
的核心竞争力,根据《云南省省属国有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战略规划,是根据国家和我省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出资人机构要求,在分
析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现状及其变化趋势的基础上,为公司获取长期竞争优势和实现可持续发展作
出的方向性、整体性、全局性的总体谋划,合理确定未来一定时期内战略定位、发展目标和实施路
径,全面指导公司持续发展的文件。
公司战略规划包括整体规划、业务规划、专项规划,子企业规划。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战略规划管理,包括战略规划的研究制定、审批备案、宣贯执行、评估调整、
考核评价、档案管理等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 公司战略规划管理遵循战略引领、整体最优、分类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公司。所属公司是指公司实际控制的下属全资或控股公司。
第二章 战略管理机构
公司战略管理机构由战略决策机构、管理机构和实施机构等三个部分组成。
第六条 战略决策机构主要包括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公司董事会。
(一)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战略规划的最高决策机构,其职责包括:
1. 审议批准公司整体战略规划。
2. 审议批准公司战略规划调整方案。
3. 审议公司战略规划执行评估报告。
(二)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是公司发展战略参谋机构,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其职责包
括:
1.对公司战略规划和涉及战略规划调整方案进行审议,并提出修改建议。
2.对公司战略规划的分解落实进行监控和支持。
3.对公司战略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
(三)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是公司发展战略的审议机构,其职责包括:
1.审批通过公司各项业务规划、专项规划及子企业规划。
2.审核公司战略规划,提报公司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报请董事会审定。
3.审核公司战略规划调整方案,提报公司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报请董事会审批。
第七条 战略管理机构
战略投资与证券事务部是公司战略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一)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公司 3-5 年中长期战略规划编制,并根据中长期战略规
划组织开展年度发展计划的制定,以及年度规划执行情况报告编制。
(二)收集公司相关行业、各板块业务发展的信息,为公司领导战略决策提供支持。
(三)负责执行落实战略决策机构意见,开展所属公司子企业规划的编制指导、审议、备案等
工作。
(四)负责战略宣贯培训等日常战略管理工作。
第八条 战略实施机构
战略规划实施机构是公司具体执行战略规划的战略实施主体,包括公司各部室及所属公司。其
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和落实公司整体战略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
(二)根据工作职责,负责编制并根据批复或备案组织实施子战略单元相关战略规划。
(三)公司各业务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履行战略管控、所属公司战略规划审核、战略实施控制等
战略管理工作。
(四)根据战略决策机构的决定、战略管理、战略评估机构的组织,参与公司战略研究,战略
规划制订、审查,战略规划实施、控制、评估、调整,重大战略任务评价考核等战略管理工作。
(五)公司所属公司应明确具体战略规划管理职能责任部门,并指定相应专兼职人员负责承担
有关具体工作。
(六)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可阶段性聘请战略规划咨询机构,对公司战略规划进行前期研究、
工作指导和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第三章 战略研究
第九条 战略研究是战略管理的起点和基础,是对外部环境、内部条件现状及其变化趋势进行专
项调查研究、信息收集和分析判断过程。
第十条 战略研究由战略投资与证券事务部牵头组织,各部室、所属公司协同开展。研究内容包
括与公司发展相关的国内外法律、政策、经济、科技、行业形势、主业市场前景、主要竞争对手等
分析;公司核心能力、资源状况和实际运营状况等。公司人力资源状况、财务资源、技术资源、企
业文化等分析。
第四章 战略规划制定、审批、备案
第十一条 公司战略规划制定、审批、备案流程如下:
(一)启动。由公司战略投资与证券事务部提出《整体战略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二)编制。由公司战略投资与证券事务部按照审定的《整体战略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组织
相关部室、所属公司开展战略规划编制工作。
(三)审核。履行公司党委前置研究程序并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团队
进行外部审核,并根据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并形成修改稿。
(四)审议。公司战略规划修改稿由公司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进行审议。
(五)审批。整体战略规划由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批。
(六)上报和印发。公司整体战略规划上报上级单位备案,印发公司内部执行。
第十二条 各专项规划、业务规划以及子企业规划,由各部室、所属公司,在公司整体战略规划
指导和战略管理机构组织下,分工编制子规划,形成完整的公司战略规划体系,确保战略实施单元
和战略支持体系协调一致、坚定行动,确保公司战略方向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十三条 战略规划期的确定。公司战略规划与国家规划同步,每五年编制一次,期间根据实际
情况滚动修编。公司按五年发展规划和三年滚动规划确定规划期,各所属公司战略管理的重点为三
年滚动规划。
第十四条 战略规划的审批,是指对战略规划(送审稿)进行评审,提出修订意见,审议通过并
批复(备案)的实施过程。
第十五条 战略规划评审要素:
(一)战略规划结构、内容的科学性、完整性。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符合企业定位和
主业方向。
(三)对核心能力培育和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关注度。
(四)改进和解决发展短板的方案措施的针对性、持续性和有效性。
(五)所属公司战略规划与公司总体战略规划的衔接性。
(六)其他应关注的内容。
第五章 战略规划宣贯与实施
第十六条 公司战略规划由战略投资与证券事务部牵头组织在全公司内进行宣贯、解读、培训等,
加强公司员工对战略规划的了解和认识。子企业规划由所属公司牵头进行宣贯、解读与培训
第十七条 为保证中长期战略和中期规划的稳步推进和顺利实施,由战略投资与证券事务部每年
根据战略规划分解情况,编制年度发展计划,年初提交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审批后执行。通过
年度发展计划、重点战略任务部署等推进战略实施其他战略实施单元的经营计划、财务预算、管理
计划等应贯彻落实公司年度发展计划并有机衔接。
第十八条 战略实施是战略付诸实践,并为实现战略目标持续进行的行动与管理过程。
第十九条 公司对战略规划的实施采取阶段控制和过程控制,就战略规划的实施情况与既定的战
略目标、业绩目标进行比较,发现差距、分析原因、纠正偏差。
(一)阶段控制以企业负责人3年任期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5年规划为周期,与相应时段内的公
司规划目标进行比较评估,形成《规划期战略实施评估报告》,战略偏差分析与纠正措施在下一个
规划期内予以体现。
(二)过程控制以年度为周期、关键过程为对象,每年度末编制战略规划实施评估报告,有关
战略偏差分析与纠正措施在本年度公司发展计划和战略规划调整中予以体现。
第六章 战略规划调整
第二十条 公司战略规划遵循动态调整原则,根据外部环境及内部资源条件变化及时进行动态调
整,以保证发展战略的适宜性、可行性和利益相关方的可接受性。
第二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发生时,需启动公司战略规划调整程序。
(一)因经济形势、产业政策、技术进步、行业状况、企业重组及其他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时,
需进行动态调整。
(二)公司董事会新作出的重大战略决定,应作为战略补充或战略调整,及时列入公司战略规
划。
(三)根据年度战略实施评估情况,公司战略目标提前 1 年以上实现或连续 2 年未能完成规划
目标、既定战略面临重大考验时。
第二十二条 战略调整是公司实施战略转移或战略突变的重大事项,严格遵循以下调整程序。
(一)由战略投资与证券事务部牵头组织开展战略研究,制定公司战略规划调整提案,依据本
制度战略制订程序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二)战略实施机构应在公司修编调整后的整体战略规划指导和战略投资部的组织下,根据实
际情况分工修编调整规划。
(三)及时将修编调整后的战略报告上级单位。
第二十三条 战略规划调整是公司为更好实现既定战略,在编制五年发展规划、三年滚动规划和
年度发展计划过程中,根据上个规划期或上年度战略评估反馈修正,及时调整执行策略与规划指标。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新作出的重大战略决定,应作为战略补充或战略调整,按照动态调整原
则,及时列入公司战略规划体系。
第七章 战略合作协议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战略投资与证券事务部归口管理公司及所属公司战略合作协议(主要包括战略
框架协议、合作框架协议、意向性合作协议等)。
第二十六条 所属公司与其他企业或机构建立战略合作关系,拟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应以正式文件
上报公司,由战略投资与证券事务部商相关部门进行审批通过后执行。签订后的战略合作协议文本
应报公司战略投资与证券事务部备案,并定期报送战略合作协议履行情况。
第八章 战略文档归档、保管和查阅
第二十七条 战略文档包括公司战略规划文件、公司战略规划调整文件,以及内外部评审专家意
见、决策文件、公司对外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等资料。
第二十八条 公司战略文档由公司战略投资部保管,并根据公司档案管理制度,统一移交归档。
战略投资部留存规划文本、决策文件及战略协议复印件以便查阅,按要求实施保密管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
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