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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云南能投: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年6月修订)2022-06-03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
立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三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
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另设副组长 1
-2 名;公司战略投资部门为投资评审小组及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制定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公司所进行的重大投资、以及公司拟向主业外进行的风险投资的必要性、可
行性、风险性进行合理评估并向董事会作出报告,必要时,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律师及独立财务顾
问对投资情况出具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四)对公司的竞争对手,特别是属于从事同种行业的上市公司的经营、发展情况,以及本行业
出现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情况,向董事会提供专业报告。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
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
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
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
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议须经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召集
人或 2 名以上(含 2 名)委员提议方可召开。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
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
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方式,也可以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方式召
开。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如有必要,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
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