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能投: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6月修订)2022-06-03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
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常设监督机构,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
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上市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会下设监事会办公
室作为办事机构,具体由归口管理部门履行职能,在监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
临时会议:
(一)三名以上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
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
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五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
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
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两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
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
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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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
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八条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通讯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
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
确认后传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反对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
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
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
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
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三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
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
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
定办理。
第十七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
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
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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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有
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定和解释,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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