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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云南能投: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2年6月修订)2022-06-03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
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
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
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
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
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
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
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二条,为
内幕知情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债券及衍生品种的市场
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上述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信息披露指定报刊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正式披露的
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
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
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分拆、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尚未披露的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财务报告;
       (十三)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四)证券市场再融资计划;
       (十五)公司发行债券或可转换公司债券;
       (十六)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七)公司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八)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九)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二十)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
    (二十一)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
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
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
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
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
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
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
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
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
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
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
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
知情人进行确认。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八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
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
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九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事
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并对第十一条涉及的重大事项记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登记备案材料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
十年以上。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
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
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
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第十一条 涉及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证券发行、合并、分立、股份回购、
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披露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10 转增 8 及以上)、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等事项的,应在内幕信息公开
披露的同时,按要求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报送证券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对于第十一条所列事项以外的内幕信息事项,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应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
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有内幕信息发生时,内幕信息所在单位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
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内幕信息相关情况,并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
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配合公司董事会完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内幕信息的
公开披露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
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
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四章   保密及处罚

    第十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将内幕信息知
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该内幕信息,不
得买卖公司证券,不得建议或配合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六条 对于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在提供之前,
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书面告知有关法律法
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规定,督促其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公司与外部机构或个人发生涉及内幕信息范围相关业务时,应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七条 对违规披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及时自查和作出处罚决
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证券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
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
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以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附件:内部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
     内 幕                                                         知   知   知   知   登   登   内   幕
                证   证   股   联   通   所   与 上           关
     信 息                                               关        情   情   情   情   记   记   信   息
序           国 件   件   东   系   讯   属   市 公 职        系
     知 情                                               系        日   地   方   内   人   时   知   情
号           籍 类   号   代   手   地   单   司 关 务        类
     人 姓                                               人        期   点   式   容        间   人   签
                型   码   码   机   址   位   系              型
     名                                                                                          字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
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2、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3、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在本次内幕信息披露期间,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负有信息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漏未公开信息,不得利用
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