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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云南能投: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22-10-01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eHeng Law Offices (KunMing)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园路 126 号“融城优郡”B5 幢 3、4 层
        电话(传真):0871-63172192 邮编: 650032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本次指派杨杰群律师、杨敏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
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2 年 9 月 13 日召开,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22 年 9
月 14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等媒体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且于 2022 年 9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9 月 30 日下午 2:30 在昆明市春城路 276
号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 15 天以上,会议召
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周满富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名,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数为600,280,929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65.1962%。其中,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599,527,374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65.1144%;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4名,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数为753,555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0.0818%;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753,555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0.0818%,
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全资子公司大姚云能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涧水塘梁子
风电场项目申请银行贷款的议案》《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共计三项
议案,前述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结果以符
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
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伍志旭




                                        经办律师:

                                                        杨杰群




                                        经办律师:

                                                        杨   敏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