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能投: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22-12-17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eHeng Law Offices (Kun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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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本次指派杨杰群律师、杨敏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2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
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 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2 年 11 月 29 日召开,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等媒体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且于 2022 年 12 月 13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2 月 16 日下午 2:30 在昆明市春城路 276
号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 15 天以上,会议召
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周满富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名,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数为665,837,531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72.3163%。其中,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661,527,374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71.8482%;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11名,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数为4,310,157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0.468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共11名,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为4,310,157股,占贵公司 股本总额的
0.4681%,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关于2023年使用自有闲置资
金开展委托理财的议案》《关于曲靖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申
请4,900万元项目贷款暨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
议案》《关于玉溪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和进出口银行申请项
目贷款暨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为该项目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关于
玉溪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向云南玉溪红塔农村商业银行申请2,500万元
流动资金贷款暨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关于玉溪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向云南玉溪红塔农村商业银行申请
5,000万元项目贷款暨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
案》共五项议案,前述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结果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
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伍志旭
经办律师:
杨杰群
经办律师:
杨 敏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