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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能投: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23-02-04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eHeng Law Offices (KunMing)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园路 126 号“融城优郡”B5 幢 3、4 层
        电话(传真):0871-63172192 邮编: 650032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本次指派杨杰群律师、杨敏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
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3 年 1 月 17 日召开,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23 年 1
月 18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等媒体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且于 2023 年 1 月 31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2 月 3 日下午 2:30 在昆明市春城路 276 号
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 15 天以上,会议召开
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周满富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名,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数为603,749,631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65.5730%。其中,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599,527,374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65.1144%;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7名,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数为4,222,257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0.4586%;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共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4,222,257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0.4586%,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的议案》《关于曲靖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农业银行曲靖分行申请
5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暨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的议案》共两项议案,前述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
表决,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议案回避表决,结果均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
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
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

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伍志旭




                                        经办律师:

                                                        杨杰群




                                        经办律师:

                                                        杨   敏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