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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得润电子: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2-04-21  

						                                      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得

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委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二〇一一

年度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公司章程》、

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股东名册、股东到会登记表、持股凭证资料以及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等

文件。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
                               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决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11 年 3 月 31 日在《证券

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二〇一一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会议的召

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参会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方

法及网络投票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2 年 4 月 20 日 14:30 分在公司会

议室(深 圳 市 光 明 新 区 光 明 街 道 三 十 三 路 9 号 得 润 电 子 工 业

园 )召开。现场会议召开及网络投票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与会议通知

所述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邱建民先生主持,会议就

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完成全部会议议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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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2 年 4 月 16 日。经本所律师核

查:

    (一) 采取现场投票的人员

    参加本次会议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名,持有及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92,516,41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081%。

    (二) 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参与表决的股东共计 26 人,代表股份为 7,796,921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3.799 %。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

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还有公司部

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以及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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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有关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

议案或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就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

    1、《201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11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5、《2011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6、《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7、《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8、《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其中第 5 项议案需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提案方式符合相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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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会议表决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进行监票、点票、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本次

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获得表决通过,其中第五项议案《2011 年度利

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表决结

果如下:

    1、《201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00,269,1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弃权:2,11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

反对:42,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42 %。

    2、《201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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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00,266,7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4 %;弃权:4,5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反对:42,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 %。

    3、《201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00,266,7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4%;弃权:4,51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

反对:42,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42 %。

    4、《2011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00,266,7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4 %;弃权:4,5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反对:42,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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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011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00,271,2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 %;弃权: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反

对:42,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42 %。

    6、《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00,267,3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4 %;弃权:3,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反对:42,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 %。

    7、《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00,266,7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4 %;弃权:3,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反对:42,7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
                         德恒律师事务所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 %。

    8、《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00,267,3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4 %;弃权:3,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反对:42,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 %。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开方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形成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事务所




    本页为《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得润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一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无正文。




                             负 责 人:

                                                   于 秀 峰




                             经办律师:

                                                   栗 向 阳




                                                   卜 宏 昭



                                  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