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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得润电子:未来三年(2012-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2012-07-03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2-2014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
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
理性投资理念,并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深圳证监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
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相关事项的通知〉有关要求的通知》 深证局公司字〔2012〕
43 号)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制订了《未来三年(2012-2014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在综合分析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
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
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平
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
制。
    二、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应
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
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同
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未来三年,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利润分配方案将坚持以现金
分红为主,通过提高现金分红水平来提升对股东的回报。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
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未来三个年度内,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
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以
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在条件允
许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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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未来三年内公司净利润保持持续稳定增长,公司可提高现金分红比例或
实施股票股利分配,加大对投资者的回报力度。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股东回报规划等提
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并结合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
事的意见,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通过后实施。公司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分红方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
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
案妥善保存。
    2.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
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切
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
股东可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如果公司当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
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
划。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3.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4.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监事和社会公众股东对公司分配方案的
建议和监督。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机制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确实需要调整或者变
更本规划的,经过详细论证后应由董事会做出决议,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调整后的回
报股东规划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六、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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