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得润电子: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2年8月)2012-08-17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12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
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
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
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
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管理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
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
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树立尊重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二)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四)提高公司运营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
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1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
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
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
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
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
施。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
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
   第十一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需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
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上述职责。
   第十四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及公司全体员工有
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
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机构。



                                            2
    第十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
    (四)一对一沟通;
    (五)电话咨询;
    (六)邮寄资料;
    (七)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八)路演;
    (九)现场参观;
    (十)公司网站;
    (十一)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是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场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
研究开发、经营业绩、经营模式、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
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
    (六)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
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分析师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报告:主持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报的编制和邮送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五)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
便投资者查询;


                                             3
    (七)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
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八)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其他部门、各分、子公司及其负责人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报纸
和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会
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
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二十三条 现场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统一安排。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的,实行预约制度,董事会秘书应确认来访人员身份,来访人员需签署《承诺书》。但公司应邀
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董事会秘书应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合理、妥善地
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接受采访或调研人员应积极配合好投资者、分
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的问询,遵守《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有专人负责记录接待谈话内容。采访和调研结束后,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
容形成书面记录。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后二个工作日内编制《投
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
通过深交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在深交所互动易网站(http://irm.cninfo.com.cn)刊载,同时在公司网
站刊载。
    接待完毕后,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对外发布公司相关信息时,公司
应核对预发稿件相关内容,董事会秘书复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若发现已发布的信息中存在错误、
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
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之前,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
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



                                             4
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络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
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以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
对外披露。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
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露该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公司向分析师或
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平等予以提供。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上披露公司信息,以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公司根据规定在定期报
告中公布公司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三十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视情况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产品或服务
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
者查阅。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得在公司网站上转载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
以避免和防止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由此有可能引起承担或被追究的相关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通过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并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
以通过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或公开电子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指定专人及时予以回
复。
    第三十三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
变更应当及时公告。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咨询电话配有专人负
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可开通多
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对于重大的尚未公
开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公司不接受媒体采访,不向任何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
重大信息。
    第三十六条 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形成的相关资料由
董事会办公室存档,存档期限十年。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处理
    第三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媒体重大负面报道、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受到监
管部门处罚等事项。
    第三十八条 出现媒体重大负面报道危机时,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二)跟踪媒体,并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的结果和负面报道对公司的影响程度等综



                                           5
合因素决定是否公告;
    (三)通过适当渠道与发布报道的媒体和作者进行沟通,了解事因、消除隔阂,争取平稳解决;
    (四)当不实的或夸大的负面报道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时,经董事长批准,应及时发布澄
清公告,必要时可以向交易所申请临时停牌;负面报道涉及的事项解决后,应当及时公告。
    第三十九条 出现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危机时,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经董事长批准,及时对有关事件进行披露,并根据诉讼或仲裁进程进行动态公告。裁决
后,应及时进行公告;
    (二)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就诉讼判决或仲裁裁定对公司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经董事长批
准,进行公告;
    (三)通过以公告的形式发布致投资者的公开信、召开分析员会议、拜访重要的机构投资者等
途径降低不利影响,并以诚恳态度与投资者沟通,争取投资者的支持。
    第四十条 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时,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受到调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二)接到处罚通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三)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应结合公司实际,与相关业务部门一起认真分析监管部门的处罚原
因,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汇报。如果公司认为监管部门处罚不当,由董事会秘书处牵头与受
处罚内容相关的业务部门配合,根据相关程序进行申辩;若公司接受处罚,应当及时研究改善措施,
经董事会研究后,根据处罚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公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一)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深圳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出现其他突发事件时,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经公司董事
长批准后,确定处理意见并及时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