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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得润电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管理制度(2012年10月)2012-10-25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管理制度

                                   (2012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有效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小企业板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7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
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
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 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
    (二) 资助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
    上市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对外委托贷款参照本制度
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且
接受财务资助对象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
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如有)应对该事项的公允
性、程序的合规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一)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财务资助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
的任何财务资助;
    (二)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资助对象提供的财务资助;
    (三) 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四) 单笔提供财务资助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
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九条 公司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的,无论金额大小都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关联股东须
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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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对其提供财务资助还应当按照
关联交易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公司
为其提供财务资助,该公司其他股东必须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遵
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上市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
助。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在公告中承诺在此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
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
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第三章 对外财务资助操作程序
       第十五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财务部门负责做好被财务资助企业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
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对财务部提供的风险评估
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按照本制度要求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七条 财务部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财务资助手续;财务部门负责做
好对被资助企业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7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及
相关文件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章 罚 责
       第十九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造成企业损失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如《中
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7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对其内容有修订,从其新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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