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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得润电子: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2-10-25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四个行权期可行权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四个行权期可行权相关事项,我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四个行权期已经满足《公司股票期权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

和《公司股票期权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中规定的行权条件。

    本次可行权 29 名激励对象与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并经公司 2008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一致。

    本次可行权 29 名激励对象 2011 年度考核结果全部符合《公司股票期权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办法》的规定,符合第四期股权激励行权条件,其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任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聘任2012年审计机构的

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查,我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和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董事会在发出《关于聘任公司 2012 年审计机构的议案》前,已取得了我们的事前同意;

    3.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审计业务的执业资格,具备为

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符合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条件,能够满足公司 2012 年度

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

    基于以上原因,为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稳定性、连续性,我们同意公司

聘任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2 年度审计机构及确定其年度审计报酬为人民

币 50 万元,并同意公司董事会将上述事项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过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等

相关资料的认真审阅和核查,我们根据相应的规定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在确保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公司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100,000,000

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补充流动资金的时间未超过6个月,不存在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

划相互抵触和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期限届满,公司将该

部分用于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等有关规定,并履行了规定的程序。

    2.根据公司目前的资产负债状况以及未来的现金流状况,在本次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到

期后或需提前归还时,公司有能力归还。

    3.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可以进一步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提高募集资金的

使用效率,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4.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00,000,000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六个月。

    四、独立董事对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查,我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拟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总额不超过等值人民币敞口19,500万元(其

中续贷17,500万元)连带责任担保,有助于促进控股子公司的生产发展,解决其生产经营所需资金

的需求,进一步提高其经济效益;各控股子公司目前经营及资信状况良好,公司在本次担保期内有

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并直接分享其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担保

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为子公司合肥得润电子器件有限公司、青岛海润电子有限公司、金工精密制造(深

圳)有限公司提供共计不超过等值人民币敞口19,500万元整连带责任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及拟履行

的审批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此页无正文,系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陈骏德:                     虞熙春:                      梁 赤: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