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对股权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规定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 意见如下: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于2013年2月20日披露的名单 一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列明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 适当人选的,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3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