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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得润电子:关于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结果的公告2013-03-19  

						         股票代码:002055            股票简称:得润电子            公告编号:2013-014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本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长邱建民先生的

通知,其于 2012 年 11 月 19 日公开增持本公司股票的计划已完成,在 2012 年 11 月 19 日—2012 年

11 月 30 日的增持期间,合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集中竞价方式增持本公司股票 4,133,637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 414,512,080 股的 1%。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人: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长邱建民先生。

    (二)首次披露增持公告的时间:

    邱建民先生于 2012 年 11 月 19 日通过二级市场首次增持了公司股票 3,952,637 股,其委托公司

于 2012 年 11 月 20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公司《关于大股东

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2-058)。

    (三)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

    邱建民先生基于对目前资本市场形势的认识及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计划以自筹资

金自 2012 年 11 月 19 日起,在未来 6 个月内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市场

情况,累计增持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2%的股份,不低于公司总股本 0.5%的股份。

    (四)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邱建民先生实际增持期间为:2012 年 11 月 19 日—2012 年 11 月 30 日,合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系统集中竞价方式增持本公司股票 4,133,63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414,512,080 股的 1%,增持计划

实际于 2012 年 11 月 30 日完成。具体增持情况如下:

    第一次增持:2012 年 11 月 19 日,邱建民先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本

公司股份 3,952,637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0.95%,增持均价约为 5.40 元,增持投入总金额约为 2,100

万元;

    第二次增持(最后一次):2012 年 11 月 30 日,邱建民先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
价方式增持本公司股份 181,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0.04%,增持均价约为 4.88 元,增持投入总

金额约为 88 万元。

    增持前,实际控制人邱建民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0,128,38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414,512,080 股的

2.44%;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宝安得胜电子器件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 139,771,620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33.72%。邱建民先生合计持有或控制的公司股份 149,9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6.16%。

    增持计划完成后,实际控制人邱建民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4,262,01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414,512,080 股的 3.44%;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宝安得胜电子器件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 139,771,62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3.72%。邱建民先生合计持有或控制的公司股份 154,033,637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37.16%。

    邱建民先生严格履行了增持承诺,在增持期间(2012 年 11 月 19 日—2012 年 11 月 30 日)所增

持股份符合其承诺,未超计划增持;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未减持持有的公司股份;未进行内幕

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根据相关规定和承诺,邱建民先生应在最后一次增持完成之日

起 6 个月内(即 2012 年 11 月 30 日至 2013 年 5 月 30 日)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截至本信息

披露日,未发生在法定期限内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情形。

    (五)邱建民先生的增持行为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情况说明;满足《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就邱建民先生本次增持公司股份情况发表了专项核查意见:增

持人邱建民先生具备本次增持的合法主体资格;增持人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办法》等有

关规定,并符合《收购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提出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

    (六)邱建民先生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在法定期限内(即 2012 年 11 月 30 日至 2013 年 5

月 30 日)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同时,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宝安得胜电子器件有限公司作为一致行动人,承诺在法定期限内不

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