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润电子: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公告2013-04-15
股票代码:002055 股票简称:得润电子 公告编号:2013-026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3 年 4 月 15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议案》,决定以 2013 年 4 月 15 日为授权
日,授予 51 名股权激励对象 1500 万份股票期权。现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具体情况公
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共授予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经营管理骨干、核
心技术(业务)人员总计 51 名激励对象 1,500 万份股票期权,占公司股本总额 41,451.208 万股的
3.62%。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人民币普通股。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6.61 元。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的四年时间,自股权激励计划授权日一年后,
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按 30%、30%、40%的行权比例分三期行权。主要行权条件为,在本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以 2012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基数,2013~2015 年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的每年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20%、44%、72.8%,每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
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0%。
(二)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 2013 年 2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暨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议案,并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2.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董事会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修订。2013 年
3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暨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
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等议案,该草案修订稿已经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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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会审核无异议并备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 2013 年 3 月 29 日,公司召开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深圳市得润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等议案。
4. 2013 年 4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暨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议案》。
二、公司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是否满足的情况说明
(一)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获授条件
1. 得润电子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
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期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公司董事会认为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二)公司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是否满足的情况说明
公司董事会经审核后认为,公司和本次股权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情况,满足股票期权的授予
条件,不存在相关规定及公司股权激励方案中规定的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三、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公司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四、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行权价格
(一)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2013 年 4 月 15 日;
(二)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共授予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经营管理骨
干、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总计 51 名激励对象 1,500 万份股票期权,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序 获授权益工 获授数量 获授数量占授予股票期
姓名 职务
号 具类型 (万份) 权总数比例
1 田南律 董事、副总裁 股票期权 80 5.33%
2 王少华 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股票期权 50 3.33%
3 刁莲英 副总裁、财务总监 股票期权 30 2.00%
4 经营管理骨干、核心技术(业务)人员48人 股票期权 1340 89.30%
合计 51人 150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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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小数均保留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三)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为 6.61 元。
五、不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的处理方式
对不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由公司予以注销。
六、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公司选
择布莱克-斯科尔期权定价模型对公司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测算,相关参数取值如下:
A.行权价格:股权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6.61 元。
B.标的股票授权日的价格:7.16 元。
C.有效期:由于激励对象必须在授权日后四年内行权完毕,在此时期内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将作
废。所以有效期最长为 4 年,各行权期的股票期权有效期依次为 2、3、4 年。
D.年波动率:以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日前 1 年的股票价格波动为基础,计算出年波动率为
44.81%。
E.无风险收益率:取一年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 3.0%作为无风险利率参数进行计算。
根据上述参数,计算得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一次授予、分三期行权的股票期权于授予日的公允
价值如下:
股票期权份数(万 授予日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 公允价值
行权期
份) 公允价值(元/份) 剩余期限(年) (万元)
第一个行权期 450 2.17 2 976.74
第二个行权期 450 2.60 3 1,169.17
第三个行权期 600 2.95 4 1,771.84
授予日股权激励成本合计 3,917.74
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假设仅当期股权激励的绩效考核指标可以顺利达标,且全部
激励对象在各期内全部行权,因此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按当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及
存续期按月平均分摊股权激励成本。
在此假设下,公司 2013 至 2016 年度各期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影响数额如下(单位:万元):
会计年度 2013 年度 2014 年度 2015 年度 2016 年度 合计
期权成本分摊数 1,524.29 1,460.08 761.12 172.26 3,917.74
各期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影响数会降低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
由于公司可能存在业绩考核不能达标、激励对象因故取消期权等情况,将造成部分期权的注销,
因此上述期权费用为最高值。期权费用的最终确认将在公司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七、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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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11 月 14 日,公司 2008 年股权激励计划第四期予以统一行权,公司董事、副总裁田南
律先生行权 164,776 股,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裁王少华先生行权 384,474 股。除此以外,无其他参
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八、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公司承诺不得为激励对象依据本股权激励计划获得有关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
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其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
九、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核实后发表意见如下:本次公司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13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中规定的名单相符。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列明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十、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1、2、3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
场,我们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1. 董事会确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为2013年4月15日,该授权日符合《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规定。
2.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的名单与
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及其摘要》中规定的名单相符。
我们同意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为2013年4月15日,同意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董事会认定的经营管理骨干、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总计51名激励对象授予1,500万份股票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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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激励
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
权授予日、激励对象、获授条件符合《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尚待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办理信息披露、期权授予登记等事
项。
十二、备查文件
1.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 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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