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润电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独立意见2013-04-15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1、2、3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
场,我们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1. 董事会确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为2013年4月15日,该授权日符合《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规定。
2.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的名单与
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及其摘要》中规定的名单相符。
我们同意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为2013年4月15日,同意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董事会认定的经营管理骨干、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总计51名激励对象授予1,500万份股票期权。
(此页无正文,系独立董事对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独立意
见的签字页)
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陈骏德: 虞熙春: 梁 赤:
二○一三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