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润电子:2012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3-05-03
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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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得
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委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二〇一二
年度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公司章程》、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股东名册、股东到会登记表、持股凭证资料以及本次股东大会议
案等文件。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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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
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
议通过决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13 年 4 月 13 日在《证
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二〇一二年度股东大会
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
参会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3 年 5 月 3 日上午 10 时在公司会议
室(深 圳 市 福 田 区 天 安 数 码 时 代 大 厦 A 座 1718 室 )召开。现
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邱建民先生主持,会议就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进行
审议,完成全部会议议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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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3 年 4 月 24 日。经本所律师核
查,参加本次会议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 名,持有及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89,383,85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414,512,080
股的 45.6884%。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还有公司部
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以及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有关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和
修改议案的情况,无新议案提交表决,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就以下议案进行了现场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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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201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201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 《2012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5、 《2012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6、 《关于续聘公司 201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 《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8、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9、 《关于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期进行调整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提案方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
现场表决。现场会议表决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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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票、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获得表
决通过,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了《201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独立董事向股东大会提交了《独立董事 2012 年度述职报告》并
进行了述职。
表决结果为:赞成:189,383,8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弃权:0 股;反对:0 股。
2、 审议通过了《201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赞成:189,383,8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弃权:0 股;反对:0 股。
3、 审议通过了《201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赞成:189,383,8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弃权:0 股;反对:0 股。
4、 审议通过了《2012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为:赞成:189,383,8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弃权:0 股;反对: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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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审议通过了《2012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189,383,8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弃权:0 股;反对:0 股。
6、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1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189,383,8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弃权:0 股;反对:0 股。
7、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189,383,8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弃权:0 股;反对:0 股。
8、 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189,383,8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弃权:0 股;反对:0 股。
9、 审议通过了《关于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期进行调整
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189,383,8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弃权:0 股;反对: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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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开方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形成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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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二〇一二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无正文。
负 责 人:
于秀峰
经办律师:
栗向阳
李 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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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