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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得润电子: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3-05-03  

						      股票代码:002055              股票简称:得润电子           公告编号:2013-032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 年度股东大会于 2013 年 4 月 12 日发
出通知,于 2013 年 5 月 3 日上午 10:00 在公司天安数码时代大厦会议室召开。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89,383,855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 414,512,080
股的 45.6884%。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邱建民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无新议案提交表决,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201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独立董事向股东大会提交了《独立董事 2012 年度述职报告》并进行了述职。
    表决结果为:赞成:189,383,8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弃权:0股;反对:0股。
    (二)审议通过了《201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赞成:189,383,8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弃权:0股;反对:0股。
    (三)审议通过了《201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赞成:189,383,8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弃权:0股;反对:0股。
    (四)审议通过了《2012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为:赞成:189,383,8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弃权:0股;反对:0股。
    (五)审议通过了《2012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189,383,8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弃权:0股;反对:0股。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1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189,383,8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弃权:0股;反对:0股。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189,383,8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弃权:0股;反对:0股。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189,383,8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弃权:0股;反对:0股。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期进行调整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189,383,8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弃权:0股;反对:0股。
    三、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栗向阳、李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
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
的表决程序及形成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