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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得润电子: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调整股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2013-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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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股权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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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股权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得润

电子”)与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

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合同》,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为公司本次

调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013年3月29日,得润电子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股权激

励计划修订稿》”)和相关议案,修订后的《股权激励计划修订稿》

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确定

2013年4月15日为授权日,并于2013年4月18日完成股权激励计划的股

票期权登记工作,期权代码为:037618,期权简称为:得润JLC2。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于2013年7月19日召开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调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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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激励办法》”)以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

备忘录1号》(以下简称“《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

忘录2号》(以下简称“《备忘录2号》”)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

录3号》(以下简称“《备忘录3号》”)(以下合称“《备忘录》”)

等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和《股权激励计划修订稿》,就公司本次调整股权激

励计划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

存在的有关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且是基于本

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作

出的。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

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有关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证

明文件或口头及书面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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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本所及经办律师声明,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及

经办律师均不持有得润电子的股份,与得润电子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

响本所律师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关系。

    3、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调整股权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   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向本所

承诺: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资料,

并就相关事宜作出了口头或书面陈述;其文件资料及口头或书面陈述

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其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

一致和相符的;其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

行了签署该等文件资料所必需的法定程序,获得了合法授权。

    5、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调整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

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公司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6、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调整股权激励计划

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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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得润电子调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实进行了法律核查和验证,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调整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2013年7月1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现场表决方

式召开,应到董事七人,实到董事七人。会议由董事长邱建民先生主

持。与会董事对公司《关于调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

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以现场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关联董事田南

律先生回避表决,其余六名参会的非关联董事参与表决并一致同意通

过该议案。

    《关于调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的基本内

容:

    依《股权激励计划修订稿》第九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依授权并

根据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和实施情况对股票

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由6.61元调整为6.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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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对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价格进行调

整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的《关于调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激励办法》、《备忘录》和《股权激励计划

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行权价格的调整

    经本所律师核查:

    (1)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于2013年5月3日审议通过《2012年

度利润分配的预案》:以截止2012年12月31日总股本414,512,080股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分配现金股利0.50元(含税)。

    (2)根据《股权激励计划修订稿》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若在

行权前得润电子发生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

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的调整方法为:

    P=P0/(1+n)

    派息的调整方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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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P0-V

    其中: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 n为每

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或缩股比

例;V为每股的派息额;。

    (3)根据《股权激励计划修订稿》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股权

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为:得润电子股东大会授予得润电子董事会依本

计划已列明的原因调整权益工具数量或行权价格的权力。董事会根据

上述规定调整行权价格或权益工具数量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

象。

    (4)经本所律师核查,得润电子已按照前述股东大会确定的利

润分配方案于2013年5月29日完成了利润分配工作。

    因此,公司董事会决定对《股权激励计划修订稿》规定的股票期

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行权价格由6.61元调整为6.56元。公司董事会

的上述调整行为符合《股权激励计划修订稿》规定的调整程序和方法,

也符合《激励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激

励办法》第二十五条、《备忘录》、《公司章程》、《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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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但公司尚须按照《股权激励计划

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

格的调整已经履行了必要的表决程序,具体的调整内容和调整方法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激励办法》、《备忘录》和《股权激

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公司还应按照《股权激励

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将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事宜及时公告并

通知激励对象。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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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为《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得润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调整股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无正文。

   本法律意见书由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正本六份,

无副本,须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于 秀 峰

        (公章)




                                          经办律师:栗向阳




                                          经办律师:卜宏昭




                           签署日期: 二○一三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