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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得润电子: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4-01-25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恒 2014(法意)第 008 号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得润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委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二〇一四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公司章程》、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股东名册、股东到会登记表、持股凭证资料以及本次股东大会议

案等文件。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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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

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

议通过决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14 年 1 月 7 日在《证

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二〇一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

了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参会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

项、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4 年 1 月 24 日 10:00 在公司会议

室(深圳市福田区天安数码时代大厦 A 座 1718 室)召开。现场会议

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一致。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由 公司董 事长邱 建 民先生 主持,会 议就通 知中所列 明的事 项

进行审议,完成全部会议议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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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4 年 1 月 20 日。经本所律师核

查:参加本次会议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 名,持有及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74,884,05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2.1903%。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还有公司部

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以及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有关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

改原议案或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就以

下议案进行了现场表决:

    1、《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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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提案方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

现场表决。现场会议表决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点票、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结果如

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174,884,055 股,占出席本次现场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弃权:0 股;反对:0 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174,884,055 股,占出席本次现场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弃权:0 股;反对: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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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开方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形成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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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二〇一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无正文。



                               负 责 人:

                                                  于 秀 峰




                               经办律师:

                                                  栗 向 阳



                               经办律师:

                                                  李   亚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