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润电子: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4-01-25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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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恒 2014(法意)第 008 号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得润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委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二〇一四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公司章程》、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股东名册、股东到会登记表、持股凭证资料以及本次股东大会议
案等文件。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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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
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
议通过决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14 年 1 月 7 日在《证
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二〇一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
了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参会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
项、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4 年 1 月 24 日 10:00 在公司会议
室(深圳市福田区天安数码时代大厦 A 座 1718 室)召开。现场会议
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一致。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由 公司董 事长邱 建 民先生 主持,会 议就通 知中所列 明的事 项
进行审议,完成全部会议议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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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4 年 1 月 20 日。经本所律师核
查:参加本次会议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 名,持有及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74,884,05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2.1903%。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还有公司部
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以及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有关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
改原议案或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就以
下议案进行了现场表决:
1、《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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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提案方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
现场表决。现场会议表决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点票、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结果如
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174,884,055 股,占出席本次现场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弃权:0 股;反对:0 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174,884,055 股,占出席本次现场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弃权:0 股;反对: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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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开方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形成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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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二〇一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无正文。
负 责 人:
于 秀 峰
经办律师:
栗 向 阳
经办律师:
李 亚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