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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得润电子:关于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公告2014-08-16  

						      证券代码:002055            证券简称:得润电子            公告编号:2014-040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13 年 3 月 13 日通过了《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修订后的股权激励计划

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并于 2013 年 3 月 29 日经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确定 2013 年 4 月 15 日为授权日,并于 2013 年 4 月 18 日完成股权

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登记工作,期权代码为:037618,期权简称为:得润 JLC2。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共授予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经营管理骨干、核

心技术(业务)人员总计 51 名激励对象 1,500 万份股票期权,占公司股本总额 41,451.208 万股的

3.62%。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6.61 元。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 2013 年 7 月 19 日通过了《关于调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

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因实施 2012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将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6.61 元调整为 6.56 元。股票期权数量不变。



    二、股权激励计划本次调整情况

    1.因不具备行权条件注销股票期权

    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以 2012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的净利润为基数,2013~2015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每年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20%、

44%、72.8%,每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0%。公司 2013 年度未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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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行权条件,因此股权激励计划第一期股票期权应予以注销。

    此次注销股票期权共计 450 万份,注销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总数由 1,500 万份调整为

1,050 万份。

    2.因权益派送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九条的规定,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行权前因发生派息、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项,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于 2014 年 5 月 9 日审议通过《2013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以截止 2013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414,512,08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分配现金股利 0.50 元(含税)。本

次分配预案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公司已于 2014 年 5 月 19 日实施完毕。

    鉴于上述权益分派情况,公司需对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方法

如下:

    派息:P=P0-V

    其中: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

    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得出: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6.56 元调整为 6.51 元。

    3.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前后情况如下:

                              激励对象             行权价格          获授数量          获授数量占公司总
           获授权益工具类型
                                人数               (元)             (万份)              股本比例

  调整前       股票期权                51 人                  6.56              1500            3.62%

  调整后       股票期权                51 人                  6.51              1050            2.53%



    三、独立董事出具的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董事会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

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同意公

司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的相应调整。



    四、律师出具的意见

    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栗向阳律师、卜宏昭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董事

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价格的调整已经履行了必要的表决程序,具体的调整内容和

调整方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激励办法》、《备忘录》和《股权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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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合法、有效。公司还应按照《股权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将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事

宜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对公司调整股权激励计划事项的独立意见;

   3.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调整股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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