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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得润电子: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4-08-16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恒 2014(法意)第 143 号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得润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委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二〇一四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公司章程》、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股东名册、股东到会登记表、持股凭证资料以及本次股东大会议

案等文件。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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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

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

会议通过决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14 年 7 月 28 日在《证

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二〇一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

了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参会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

项、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4 年 8 月 15 日 14:30 在公司会议

室(深圳市福田区天安数码时代大厦 A 座 1718 室)召开。现场会议

召开及网络投票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一致。 本

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邱建民先生主持,会议就通知中所

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完成全部会议议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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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4 年 8 月 11 日。经本所律师核

查:

    (一)采取现场投票的人员

    参加本次会议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名,持有及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66,873,74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0.2579%。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参与表决的股东共计 21 人,代表股份为 398,002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0.0960%。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

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还有公司部

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以及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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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有关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

改原议案或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向特定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本项议

案需逐项审议)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4.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5.发行数量

    6.限售期

    7.上市地点

    8.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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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10.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

   (三)《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四)《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的议案》

   (五)《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六)《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七)《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

议案》

   (八)《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九)《公司未来三年(2014-2016 年)股东回报规划》

   (十)《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提案方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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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会议表决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进行监票、点票、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为保

护中小企业投资者利益,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其

中,中小投资者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股

份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167,126,2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

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30%;弃权:2,701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反对:142,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赞成:252,601 股,占参会中

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4513%;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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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2,7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700 股),占参会中小投

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85%;反对:

142,8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5.8702%。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本项议案需逐项审议)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结果为:赞成:167,125,5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

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26%;弃权:701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反对:145,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赞成:251,901 股,占参会中

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2755%;弃

权:7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

(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61%;反对:145,5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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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484%。

    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表决结果为:赞成:167,125,5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

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26%;弃权:3,401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反对:142,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赞成:251,901 股,占参会中

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2755%;弃

权:3,4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00 股),占参会中小投

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43%;反对:

142,8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5.8702%。

    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表决结果为:赞成:167,125,5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

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26%;弃权:701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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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反对:145,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赞成:251,901 股,占参会中

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2755%;弃

权:7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

(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61%;反对:145,5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5484%。

    4.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表决结果为:赞成:167,125,5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

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26%;弃权:701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反对:145,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赞成:251,901 股,占参会中

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2755%;弃

权:7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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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61%;反对:145,5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5484%。

    5.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为:赞成:167,125,5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

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26%;弃权:3,401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反对:142,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赞成:251,901 股,占参会中

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2755%;弃

权:3,4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00 股),占参会中小投

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43%;反对:

142,8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5.8702%。

    6.限售期

    表决结果为:赞成:167,125,5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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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26%;弃权:3,401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反对:142,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赞成:251,901 股,占参会中

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2755%;弃

权:3,4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00 股),占参会中小投

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43%;反对:

142,8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5.8702%。

    7.上市地点

    表决结果为:赞成:167,125,5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

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26%;弃权:3,401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反对:142,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赞成:251,901 股,占参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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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2755%;弃

权:3,4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00 股),占参会中小投

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43%;反对:

142,8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5.8702%。

    8.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

    表决结果为:赞成:167,125,5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

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26%;弃权:3,401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反对:142,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赞成:251,901 股,占参会中

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2755%;弃

权:3,4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00 股),占参会中小投

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43%;反对:

142,8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5.8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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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表决结果为:赞成:167,125,5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

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26%;弃权:3,401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反对:142,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赞成:251,901 股,占参会中

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2755%;弃

权:3,4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00 股),占参会中小投

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43%;反对:

142,8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5.8702%。

    10.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

    表决结果为:赞成:167,125,5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

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26%;弃权:3,401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反对:142,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赞成:251,901 股,占参会中

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2755%;弃

权:3,4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00 股),占参会中小投

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43%;反对:

142,8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5.8702%。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167,125,5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

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26%;弃权:3,401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反对:142,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赞成:251,901 股,占参会中

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2755%;弃

权:3,4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00 股),占参会中小投

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43%;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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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8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5.8702%。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

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167,125,5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

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26%;弃权:3,401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反对:142,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赞成:251,901 股,占参会中

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2755%;弃

权:3,4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00 股),占参会中小投

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43%;反对:

142,8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5.8702%。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167,125,5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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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26%;弃权:3,401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反对:142,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赞成:251,901 股,占参会中

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2755%;弃

权:3,4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00 股),占参会中小投

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43%;反对:

142,8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5.8702%。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

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167,125,5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

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26%;弃权:3,401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反对:142,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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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赞成:251,901 股,占参会中

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2755%;弃

权:3,4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00 股),占参会中小投

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43%;反对:

142,8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5.8702%。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

认购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167,125,5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

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26%;弃权:3,401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反对:142,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赞成:251,901 股,占参会中

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2755%;弃

权:3,4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00 股),占参会中小投

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43%;反对:

142,8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总数的 35.8702%。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167,125,5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

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26%;弃权:3,401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反对:142,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赞成:251,901 股,占参会中

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2755%;弃

权:3,4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00 股),占参会中小投

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43%;反对:

142,8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5.8702%。

    (九)审议通过了《公司未来三年(2014-2016 年)股东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为:赞成:167,125,5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

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26%;弃权:3,401 股(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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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反对:142,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赞成:251,901 股,占参会中

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2755%;弃

权:3,4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00 股),占参会中小投

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43%;反对:

142,8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5.8702%。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167,125,5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

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26%;弃权:3,401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反对:142,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赞成:251,901 股,占参会中

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2755%;弃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权:3,4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00 股),占参会中小投

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43%;反对:

142,8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5.8702%。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开方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形成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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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二〇一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无正文。



                               负 责 人:

                                                  于 秀 峰




                               经办律师:

                                                  栗 向 阳



                               经办律师:

                                                  浦   洪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